北京顺义,警方接到群众举报,来到某小区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抓获一名按摩技师和嫖客。
事后经过技师张某交待,曹某曾于一个月前光顾过,并现场提交了转账记录,警方立马传唤曹某并通知其家属,曹某如实交待了自己违法的经过,警方依法对其做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事后,曹某向当地法院起诉,声称自己没有去过技师张某的小区,也没有钱色交易,虽然有自己和张某之间的转账记录,但是只是按摩。
案发前,是自己在用手机浏览APP时,界面弹出了按摩优惠券,加上自己长期被失眠困扰,所以就选择前往店家按摩。
事后,派出所以做核酸为借口要求自己到指定地点,到达后却发现是让自己交待是否有违法行为,警方威逼利诱,趁人之危,加上自己没吃饭,阅历尚浅,就做出了与事实不符的交待。
因此,曹某主张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决定。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警方应当对自己判罚曹某做出举证。
对于曹某的说法,警方举证并抗辩说:
1.在对技师张某询问过程中,获得了曹某与张某的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2.警方对案外人何某、刘某进行了询问,二人承认多次与技师张某进行钱色交易,299为正常按摩,499元为特殊服务;
3.警方可以拿出对曹某询问并做出笔录的视频,来证明警方并未对曹某采取威逼利诱和逼供的手段;
4.技师张某供出曹某后,警方准备好108张男子的照片(包括曹某),在无证人的见证下,技师张某能够很快辨认出曹某是与其发生交易的人;
基于以上证据证明,警方可以充分判定出曹某与技师张某曾经发生过钱色交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可处10-15日拘留和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曹某的嫖娼行为成立,警方对其做出处罚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曹某的主张,曹某不服,提起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也驳回了曹某的主张。
本案中还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那就是有人说,曹某与技师张某钱色交易这件事已经过去了1个月了,警方还可以追究吗?
在我国,卖淫嫖娼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对于治安违法行为的追诉时限,《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曹某和张某的钱色交易行为已经发生过6个月并没有被警方发现,那么警方将不再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但是应该会有相应的训诫。
卖淫嫖娼不仅容易引起恶性病的传播,还会诱发拐卖,强奸等恶性案件,更是家庭不和谐,社会不稳定的恶性因素,必须对其严厉打击!
对此,您怎么看呢?
又是转账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