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电工拨了3次电话他都不来!”山东枣庄,潘顺的女儿出嫁,在村里路边大摆流水席

滨培看法 2024-12-13 23:42:50

“我给电工拨了3次电话他都不来!”山东枣庄,潘顺的女儿出嫁,在村里路边大摆流水席,搭建了喜棚,小潘也来帮忙。可是流水席过程中,竟然开始刮风下雨,把喜棚刮到了,小潘去扶起来的过程中,由于喜棚的电线漏电,被电击身亡。(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发前几天,潘顺曾打电话给村里的电工褚工,可是褚工却没有来,而是通过电话告知潘顺如何接线到喜棚。经查,该喜棚的线是潘顺从电表箱中,自家电表的上方断路器(电闸)引出,该断路器的接入电源从低压干线接入,经过该断路器接入潘顺家中电表,然后经过漏电保护器接入潘顺家中。

案发后,潘顺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潘顺认为:

1.自己曾经多次拨打电力公司员工褚工的电话,褚工却借故推脱,还通过电话指挥潘顺自行接线,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2.电力公司违反《农村电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的规定,其在安装、管理、维护中有重大过失。其过错导致漏电发生时不能及时断电,是造成小潘死亡的直接原因的主要原因;

因此,电力公司应当赔偿小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19余万元。

电力公司拿到传票之后,第一时间把卖电线的曹某申请追加作为共同被告(就是从电表箱到喜棚的那段电线),怀疑曹某售卖的电线老化导致绝缘性不好。

之后,电力公司辩称:

1.潘顺没有证据证明其绕表接线是受褚工委托或者指挥,而且褚工并非电力公司员工;

2.潘顺绕表接线行为属于“窃电”,也正是这种行为阻断了漏电保护器和电表的作用,该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大众一般评价明显相违背,其行为具有危害性,因此其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3.潘顺应当把喜棚电线接到自家的漏电保护器,而非电箱上端,小潘触电与电表箱的漏电保护器发挥作用不存在因果关系,电力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事实认定之后认为:《农村电网剩余电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第3.1条规定:分级保护,有两级及以上保护构成的漏电电流保护系统。

中级保护,安装在总保和户保之间的低压干线(分支线)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亦称中保。户保,安装在用户进线处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亦称家保。

本案中潘某在电表上端接出喜棚电线,但漏电时,却没有中级保护断路器触发,说明电力公司管理、维护线路不善,存在过错,导致小潘被电击身亡。因此电力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潘顺擅自进行线路连接,接线位置位于电表的上方断路器,且绕过用户端漏电保护器,是导致受害人小潘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电力公司追加的共同被告曹某,由于潘顺没有证据证明曹某售卖的电线存在老化,绝缘性差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潘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曹某不承担责任。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定电力公司承担小潘死亡30%赔偿责任,潘顺承担70%赔偿责任。

其实,任何有关电的操作,都应该具有特殊资质的人去操作,毕竟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一出事,就是大事,您说是不是?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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