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抖机灵,钻空子!”河北石家庄某地,交警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有一辆白色小轿车停在马路中央,于是就上前上看,结果门一打开,一股粮食发酵的气味迎面扑来。
交警立马拿出酒精测试仪,让驾驶员大伟呼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26.4ml/img/dl,属于酒后驾驶,于是大伟被叫下车问话,大伟承认自己喝了点啤酒。
于是交警就当场对大伟进行了处罚,开具了行政处罚凭证。在需要大伟签字的时候,怪异的一幕发生了。
只见大伟从车子后备箱取出了几瓶矿泉水开始饮用,并且还做起了剧烈运动,不一会,大伟消失在了民警的视野当中。
两个交警面面相觑,不清楚大伟在做什么,于是就让车上其他人员通知大伟赶紧回来接受处理。大约50分钟后,满身大汗的大伟出现在了案发现场,此时,大伟不再承认自己喝了酒,而是要求交警带其去做抽血检测。
交警当场拒绝,原来大伟疯狂喝水和运动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快代谢,降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于是交警将处罚凭证带回了大队,大伟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签字的时候,也写了,“要求抽血,以抽血结果为准”的字样,但并未被交警采纳。之后提起了行政复议,但也被拒绝。
之后,大伟将交警告上法庭,大伟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如上诉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提出异议则被上诉人应当将上诉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的方式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但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诉人体内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交警对自己的处罚不符合程序规定,属于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其实,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在法庭上,交警应当对自己处罚大伟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对大伟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针对大伟的质疑,交警提供了案发现场的视频,视频显示,案发开始时,大伟是承认自己喝了啤酒的,但是很快,大伟就开始饮水,并做剧烈运动,之后消失。
而且大伟在开始时并未对交警的处罚提出异议,而是剧烈运动之后,大约50分钟后再次出现时,才要求进行血检,交警认为,大伟想通过剧烈运动,加快代谢,属于扰乱执法秩序,自己拒绝其血检的要求并无不当。
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之后认为,交警提供的视频以及酒精检测装置足以证明大伟是喝了酒的,属于酒后驾车行为。因此,交警对大伟做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对于大伟主张撤销交警处罚的要求不予支持。
至于大伟所说的,自己对呼气结果有异议,要求交警对自己血检被拒绝,不符合程序规定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确实有规定,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不过,这条规定指的是,案发时,异议当场提出,酒精检测也应当当场送检,而非事后提出异议,事后送检。本案中大伟被查获后,疯狂喝水,还剧烈运动,想通过加快代谢的方式降低体内的酒精含量,本身就是与立法的本意相抵触的,因此,依法不应对其予以支持。
总之一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文明开车你我他!
最后,您觉得临时抱佛脚,酒后大量饮水能够降低血液酒精浓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