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是现役军人,常年在军营工作,丈夫违背誓言,和第三者同居,还生了孩子,女子回家后发现不对,立刻报警,谁知在这期间,丈夫和第三者肆无忌惮,依旧在一起同居,第三者破坏军婚,法院这样判了!
(来自: 北京日报客户端)
刘刚没有料到,妻子林静突然进门,把他吓的惊跳起来,屋里的施晴听着声音,她走了出来,怀里还抱着一个小小的婴儿。
林静更是大吃一惊,自己是一名军人,常年在部队工作,不能回来,她和丈夫刘刚分多聚少,一年之内也见不了几面。
这次她突然回来,本想给刘刚一个惊喜,谁知场面尴尬,她不知道抱着婴儿的女子是谁。
刘刚涨红的脸说不出话,施燕抱着孩子,顿时明白这是刘刚的妻子回来了。
她不吭声,摆出一副愿打愿骂的样子,孩子已经生下,现在说什么都晚了。
原来,林静是一名现役军人,一个偶然的机会遇见刘刚,刘刚看见她时,她还是一身的军装。
林静身姿挺拔,有一种英姿飒爽的气质,刘刚将林静惊为天人,被她深深的吸引,立刻对她展开了追求。
随着林静返回军营,俩人鸿雁传书,林静被他的热情打动,回来后就答应了求婚。
婚后的假期热烈短暂,可是因为职业的特殊性,林静假期歇完,就得回归军营。
她在家的日子屈指可数,只有休假时才能与家人团聚,刘刚对她的思念无穷无尽。
这样的日子过得久了,刘刚十分的厌烦,他发现,自己虽是已婚人士,还是军人的丈夫,可是依旧是孤孤单单,形单影只。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刚在外游玩,遇见了女子施晴,施晴长得柔柔弱弱,是个充满风情的女子。
她和林静相比,完全是不同的风格,她说话慢条斯理,显得十分温柔体贴的样子。
刘刚和她开始交往,向她诉说生活中的趣事,逐渐的俩人开始暧昧,等到发现刘刚已经结婚时,施晴已经深陷其中。
当她得知刘刚的妻子是一名军人时,她顿时惊掉了下巴,她犹豫再三,想回避这段感情。
刘刚此时不管不顾,他已经想不起来妻子,忘记了一个军属的责任,施晴最终还是突破了防线,放弃了道德。
他们认为,反正林静常年离家,俩人毫无忌讳的开始同居生活,俩人貌似夫妻,却不是夫妻,他们似乎忘了林静的存在。
施晴很快就怀孕生子,十月之后,就生了下孩子,他们沉迷其中,恍惚间以为生活静好,以为他们就是一家三口。
谁知林静适逢有了假期,她并没有提前告诉丈夫,当她风风火火的提着行李,回到了家里,原本以为,会给刘刚一个惊喜。
可是她错了,她的回家,把刘刚惊呆,他手足无措,猝不及防,一时不知该怎么交代。
施晴正在卧室哄着孩子,听见动静,就走了出来,这才有了开头那一幕,林静放下行李,顿时明白,这是鹊巢鸠占,丈夫把第三者领回来家里,仿佛自己才是外人。
林静的心一下变得冰凉,继而感到被撕裂的剧痛,她有军人的尊严,不允许她打骂哭闹,她要刘刚给个交代。
谁知刘刚支支吾吾,林静要求,刘刚和孩子做个亲子鉴定。
不出所料,孩子就是刘刚的亲生,可是刘刚索性摆烂,依旧和施晴在外同居。
林静忍无可忍,前去报警,军婚受法律保护,既然刘刚当初选择了军婚,就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对妻子负责,对家庭负责。
而施晴明知刘刚是有妇之夫,是军人的家属,还要和刘刚同居,并给他生下孩子,这是犯罪!
2024年3月,施晴接到警方通知,她心里害怕,主动前往投案。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刘刚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刘刚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这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忠诚义务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保持对彼此的专一和忠诚,不得有背叛婚姻的行为。
刘刚的出轨行为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和感情基础。
2、军婚受法律保护,必须军人一方同意才可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质,需要长期在军营工作,他们无法像普通人一样随时照顾家庭。
因此,军人的婚姻,需要法律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
3、施晴明知刘刚的妻子是军人,依旧和刘刚同居生子,这是破坏军婚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施晴的行为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军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这是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
他们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常常需要牺牲个人和家庭的幸福,破坏军婚不仅侵犯了军人的婚姻自主权,也损害了军队的声誉和士气。
施晴明知刘刚的妻子是军人,却仍然与之同居生子,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施晴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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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