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必须严惩!”河北,一女子梦想成真,与军人步入婚姻殿堂。成婚后,女子无

爱波尚克 2024-12-14 21:01:51

“破坏军婚,必须严惩!”河北,一女子梦想成真,与军人步入婚姻殿堂。成婚后,女子无法忍受与军人常年分居,受不住诱惑,陷入婚外情不可自拔,同居了4年。军人偶然发现后,找女子对质,本想在女子认错后选择原谅。不料,女子不仅拒不认错,还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军人气不打一处来,选择报案,让女子的情人得到应有惩罚。在女子看来,这不能怪她,更何况情人长得帅、有气质、还会照顾人。   (案例来源:时报传媒等)   陈晨(化名)的男朋友张胜(化名)是个军人,在陈晨眼里,这辈子跟定张胜了,因为与军人结婚是其做梦都想做的事情。   张胜是在2010年入伍的,和陈晨谈了几年后,在2013年,两人决定结婚。陈晨以为,结婚后,就可以和张胜过上开心快乐的两人生活。   事与愿违,张胜刚结完婚,就因为工作需要,赶回了部队,因为探亲假不多,两人聚少离多,基本上等于是过上了异地生活。   陈晨起初也没有什么问题,知道张胜是军人,心里有准备,理解张胜的情况。但久而久之,陈晨态度也发生了变化。   陈晨觉得张胜给不了其想要的生活,略感孤独,遂经常会参加一些聚会,结识一些新朋友,认识了一个工程师刘峰(化名)。   在陈晨的认知里,工程师应该都是一种“匪里匪气”的形象,穿戴随意、朴素。   但刘峰不同,穿着非常得体、有气质,整个人给人感觉很有安全感,而且特别会照顾人,反差很大,吸引了陈晨的注意。   而刘峰也注意到陈晨的美丽,继续保持着这种形象,对陈晨展开了糖衣炮弹的攻击,目的就是为了得到陈晨。   陈晨此刻也是空虚,对刘峰有好感,这一来二往的,两人确定了情人关系。   张胜虽然偶尔会休假回来,但陈晨起初伪装比较好,背着张胜与刘峰来往,没有露出一些蛛丝马迹。   就这样,刘峰与陈晨之间发生了一些不可描述的事情,还同居了长达4年的时间。   之后,张胜有一次休假回到家,终于发现了陈晨异常,接打电话鬼鬼祟祟、经常外出。一段时间追踪后,确定了陈晨与刘峰的之间不当男女关系。   张胜没有选择和陈晨离婚,而是觉得亏欠了陈晨,打算在陈晨承认错误后,原谅陈晨,好好过日子。   但是,陈晨面对张胜的追问,完全不认为自己有错,而是认为是张胜的问题,一纸诉状,将张胜告上法院,要求离婚。   张胜气坏了,结束这段婚姻后,立刻以刘峰破坏军婚为由去派出所报了案。   很快,刘峰被警方逮捕,经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刘峰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有网友说,如果刘峰系因陈晨引诱才在一起同居的,是否影响刘峰构成破坏军婚罪呢?   答案是,即便刘峰是经不住陈晨诱惑才在一起的,也不影响构成该罪。   根据《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律条款来看,破坏军婚罪,要求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一)行为人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配偶的故意;   (二)受害对象为现役军人的配偶;   (三)有同居或结婚行为;   (三)发生了军婚破裂或严重损害关系稳定的结果。   在本案中,刘峰明确知晓陈晨的丈夫张胜系现役军人,但是,刘峰仍选择与陈晨在一起,而且同居了4年,导致了张胜与陈晨离婚,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即便刘峰是经受不住诱惑,但该情形也不是出罪或免责法定事由。   2、有网友说,为什么破坏军人婚姻构成犯罪,而普通人的则不是,难道有特殊保护?   根据《国防法》第62条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结合其他规定,军人比较特殊,负有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职责,随时可能面临比较大的风险、甚至牺牲。   正因为如此,法律给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有利于维护军人家庭稳定,免除军人后顾之忧,也是对军人特殊职责的有效补偿措施,无可厚非。   3、如张胜不同意离婚,陈晨起诉离婚是否可以得逞?   根据《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可见,军人婚姻,除非军人提出离婚且有法定离婚情形或者军人有重大过错,否则,离婚诉讼必须经过军人同意。   在本案中,张胜在这段婚姻不存在重大过错,而其亦不是提起离婚的一方,相反,陈晨才是过错方,如张胜不同意,法院不应准许离婚。   而法院之所以准许张胜与陈晨离婚,是因为张胜同意了陈晨的诉求。   值得说的是,张胜在本案完全可以提起反诉,要求陈晨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因为陈晨与婚外男子刘峰同居了4年,有重大过错,应当赔偿张胜的精神损失。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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