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得了乳腺癌,5年后抗癌成功,她花1160元,买了个黄金头饰,想奖励一下自己,没想到却丢了,监控显示,一男子看了一下,以为是假的,第二次才捡起来,找到他时,他却说:我老婆说这是假的,2元店里有的是,还用烂绳绑着,我直接就从车窗里扔出去了。男子母亲却说:你丢的不管是金子还是银子,就是老天爷的命也和我无关。
(来源:小莉帮忙)
文丽在5年前,被诊断出乳腺癌,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她的生活瞬间陷入了黑暗。
那段日子,文丽做完手术,经历了无数次的化疗,那种痛苦,一般人无法感同身受,她甚至都立下遗嘱,交代了后事。
医生告诉她,只要她撑过5年,基本就不会复发了,她告诉自己不能倒下,下有孩子没长大,上有父母没尽孝,她走了一了百了了,可身上的责任和义务还没完成,她必须努力活下来。
她始终坚信自己能够战胜病魔,在家人和朋友的支持下,她勇敢地和病魔抗争,终于,五年后,她抗癌成功了。
文丽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她为了庆祝这一刻,她决定奖励一下自己。
于是,她走进一家金店,想买个首饰奖励一下自己。
文丽在店里选了很久,最终选中了一款小巧精致的黄金头饰。这款头饰是梅花造型,寓意深刻。
梅花香自苦寒来,她觉得自己就有梅花品质,在冰雪中绽放,终于战胜病魔。
她花了1160元买下了这款头饰,戴在头上,镜子里的自己仿佛焕发了新生。
几天后,文丽去一个杂货店买东西,回来竟然发现头饰不见了,她使劲回忆,应该是丢在了杂货店。
她去杂货店找。却一无所获,好在杂货店有监控,她让老板调出监控,发现被一个中年男子捡到了。
男子进来买东西,看到地上有个熠熠生辉的头饰,他以为假的,并没有立即捡起来。
等他选完东西回来付款时,才把金头饰捡起来。
当时,文丽就在男子前面,但他没有问东西是谁的?而是揣口袋里就离开了。
文丽找到媒体,帮自己找拾得人,警方联系上这个叫徐林的男子,而他却说,他买完东西,回到车上,把金头饰给妻子,让她看看是不是金子?
妻子看了后说:“你别想好事了,这是个假的,2元店里有的是,还拿着烂绳绑着,不够恶心人的了!”
说完,妻子摇下车窗,把头饰扔出窗外。
文丽哽咽着说,这个头饰对文丽来说,不只是一个首饰,而有特殊意义,所以,弄丢了她觉得很难过。
记者带着文丽,找到了徐林家,徐林不在家,他母亲面对找上门的文丽,很是不客气,说那就是个假的,被他儿子扔掉了。
文丽说她有购买的发票,能证明那个头饰是金子的。
但徐母没好气的说:你就证明你是金子,你是银子,你就是老天爷的命,也和我无关!说完,大妈锁上院门,扬长而去。
记者给徐林打电话,问他如果没看出是金子,为啥看了2次?
徐林说如果是个戒指,他还可能想到是金的,但就一个头饰,他和老婆都以为假的,直接就扔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徐林捡到金子又扔掉这件事呢?
1、徐林捡到头饰无权私自处理。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徐林作为拾得人,在发现文丽的黄金头饰后,应当及时通知文丽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不是私自占有并处理。
2、徐林应该赔偿文丽的损失。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徐林在拾得黄金头饰后,不仅没归还或送交有关部门,还因个人判断失误,认为头饰是假的而丢弃,导致遗失物灭失。
这一行为构成了重大过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赔偿文丽的损失。
3、文丽有权依法要求徐林赔偿其损失。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虽然徐林并没直接占有和使用黄金头饰,但他因个人判断错误而将其丢弃,导致文丽遭受了损失。从某种程度上说,徐林的行为间接导致了文丽的不当利益损失。
所以,徐林捡到金子又扔掉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拾得遗失物,应妥善保管并归还,或送交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因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灭失而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