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树种不活,改养鸡竟要罚18万?”辽宁,一农民发现,村里的18亩果园,因树苗难以存活一直荒废,觉得可惜,便向村里和镇里申请,改建成了养鸡场。岂料14年后,县林业局竟以非法占用林地为由,对他罚款185580元! (来源:辽宁黑山县法院)
40多岁的李建国,在外打工多年,眼看年纪越来越大,工地干活越来越力不从心,而且家里的孩子也没人陪,便想着就留在家种地。
虽然在家种地没打工挣的多,但好歹能顾上家人,苦点累点,老实本分的李建国也觉得还行。
回到村里后,李建国意外发现,村后面18亩多地的果园荒草丛生,大多数果树苗早已经枯死,很明显荒废了许多年。
看着这一大片果园废弃,李建国觉得十分可惜,便跑去问村支书到底怎么回事。
村支书也摇摇头,叹了口气道:“这果园不知道怎么回事,可能是土质的问题,栽的苗都不好活,而且地势又有点高,取水灌溉比较难,果树也不好养。”
“先后有几个人都承包过,后来也都放弃了,确实不太适合种树……搞的现在也没人敢承包了,一直荒废在那……”村支书继续说道。
听村支书这么一说,李建国顿时眼前一亮,当即对村支书说道:“书记,这果园荒废也是荒废,我想承包下来,干点别的!”
村支书听有人承包,当即大喜,连忙问道:“可以啊,你想干点啥?”
李建国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原来,李建国在养鸡场干过好几年,养鸡的技术十分了得,他想把这一大片废弃的果园改成养鸡场。
村支书一听,当即对李建国的想法表示了同意:“这个想法我觉得不错,养鸡回本周期快,利润不比种果树低,而且果园离村子也远,也不会有什么污染。”
双方一拍即合,李建国先是与村里签订了长期承包合同,又向镇里进行了申请,还获得了向县果树总站的批准,镇里和县里还派人来进行了考察,认为场地符合养鸡条件。
走完了审批流程后,李建国开始对果园进行改造,他借了不少钱,建起了养殖大棚,又进了大量的鸡苗,开始了养殖之路。
刚开始李建国养殖场建的不大,还赔了不少钱。但他不断改进,养殖场很快将果园占满,鸡也越养越多,李建国收入也水涨船高。
就这样养了14年,突然有一天,县林业局的执法人员来到了养鸡场,他们一脸严肃的告诉李建国,他将果园改建成养鸡场,已经涉嫌非法占用林地,要对他进行处罚。
李建国一听,顿时觉得难以置信,自己养鸡场手续齐全,村里、镇里和县里都批准过的,怎么就占用林地了呢?
可执法人员坚持李建国在果园上建养鸡场违法,对他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拿到处罚决定书,李建国差点气晕过去。
林业局不仅要求李建国将养殖场拆掉还原林地,还要对他罚款185580元。
李建国哪里愿意,且不说这偌大的养殖场是他这么多年辛苦搭建起来的。
关键是他手续齐全,凭什么要被罚款呢?就算他占用林地,这都过去14年了,林业局为什么早不来执法呢?
想来想去,李建国觉得憋屈,一怒之下将县林业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处罚。
1、 李建国认为,县林业局处罚没有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李建国拿出了承包合同、镇里的批文以及畜牧局的养殖许可证明等证据,证据他在果园养鸡是通过了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的。
根据《森林法》第83条规定: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李建国表示,这块18.55亩废弃果园,原本是村集体土地,早期并不是果园,并非林业局认定的林地。
至于林业局认定该果园是林地,李建国提出了反对意见,即便是林业局认为该地块土地性质有变更,也应当及时通知李建国或者对外公示。
因此,李建国认为他的养殖场所占果园并非林地,林业局无权进行处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 林业局认为,对李建国的处罚依法合规,并无不当。
林业局认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勘察认定,李建国所占的果园已经被认定为林地。
根据《森林法》第37条规定: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李建国在林地上未经批准非法建养殖场,已经构成了违法,应当处以每平米10元到30元罚款。
林业局以每平米15元进行处罚,18.55亩地处以185580元罚款,在执法程序和处罚金额上均没有不当,不应予以撤销。
3、 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李建国建养殖场的果园到底是不是林业局所认定的林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而果园所属的园地则属于农用地,是村集体土地,并非林地。
既然该地块并非林地,也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林业局自然没有资格处罚。
最后,法院以林业局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决其撤销对李建国的行政处罚。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