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据悉,从落实金融支持政策、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严控商品住宅增量、优化商品住宅存量、提升商品住宅质量、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六个方面出台二十条措施,推动广西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该通知提出,对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取消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鼓励对购买首套、二套住房和“卖旧买新”、生育多子女的家庭进一步放宽信贷条件。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引导商业银行将存量房贷利率下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多子女家庭成员购买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核减一套。推动房地产“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扩大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覆盖范围。
此外,将加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使用支持力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开展异地购房使用业务。
以下为政策原文:
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完善我区房地产市场政策,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坚持合理控制增量、优化调整存量、着力提高质量,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我区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一)适当放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贷条件。对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取消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由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鼓励对购买首套、二套住房和“卖旧买新”、生育多子女的家庭进一步放宽信贷条件。
(二)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将存量房贷利率下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浮动利率调整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进行调整,促进降低存量房贷利率。
(三)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多子女家庭成员购买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核减一套。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优化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四)推动房地产“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扩大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覆盖范围,“白名单”机制原则上是合规住房开发项目的主要融资渠道,新增住房开发贷款对应项目均纳入“白名单”。优化“白名单”项目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商业银行可在与房地产项目公司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的用款计划,将全部贷款提前发放至房地产项目公司开立的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后续依据实际用款申请从监管账户受托支付给用款对象。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使用支持力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购房提取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开展异地购房使用业务,优化业务申请和审批流程,不得对办理异地业务的缴存人设置户籍地、工作地等方面的附加条件。
(六)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可按申请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认定。申请人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只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七)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全面推行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公积金贷款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鼓励提高引进人才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三、严控商品住宅增量
(八)严控新增商品住宅建设。适当控制去化周期长、土地流拍率高、市场需求不明显的城市供地规模。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的供应调节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年内盘活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杜绝“毛地”出让。
(九)严控新建安置住房增量。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暂停新建安置房和暂停新增供应安置房用地;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原则上不新建安置房和不新增供应安置房用地。
(十)盘活存量住宅用地。鼓励使用专项债资金收购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存量土地;引导、支持社会资本、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参与盘活存量住宅用地;依法依规以收回、回购等方式妥善处置已出让的闲置存量住宅用地用于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周转房等。
四、优化商品住宅存量
(十一)财政补贴支持合理购房需求。重点支持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在广西区内购买首套、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购房补贴。鼓励市县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车位的购房者给予购房补贴。
(十二)满足改善性置换住房需求。搭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居民家庭“卖旧买新”平台,促进“旧房优先卖、新房优惠买”。鼓励市县对“卖旧买新”的居民家庭给予购房补贴。积极探索国有企业参与住房“卖旧买新”,鼓励将回收的商品住房用于对外出售或用作租赁住房、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
(十三)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对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国有企业给予补贴。鼓励市县安排配套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补贴。
(十四)优化安置方式。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大力推行“房票”制度,鼓励使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开展安置工作;鼓励在一定期限内保留通过货币化安置和使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安置的被征收人子女原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十五)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合理降低住房买卖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明确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经营。
五、提升商品住宅质量
(十六)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设施。结合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加快推动房地产项目周边医疗、教育、交通、地下管网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提升城镇综合承载力。市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十七)推动低容积率高品质住宅开发。因地制宜提高低容积率住宅用地供应数量,在城市郊区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优化规划用地指标,停止执行住宅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44平方米、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对超低能耗、适老化、智能化等房地产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十八)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与销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建设单位依法按程序优化调整住宅车位配建比率、住宅用地配套商业比率、社区用房配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优化房地产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引导市场按住房套内面积计价销售。加快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
六、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
(十九)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费负担。自2024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建造并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续免征土地增值税。鼓励各地延期扣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竞买土地保证金缴纳比例。
(二十)提高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效率。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通过“容缺受理十预审查”、联审联办等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推行“交房即交证”、“分栋”首次登记和分期规划核实及验收,以及在建工程抵押项目“按套拆分”或“按栋拆分”实施抵押权注销登记;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原则分类施策,为购房者办理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