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男子与妻子结婚18年后,居然发现大女儿并非亲生,男子遂一纸诉状将妻子

沛山评生 2024-12-16 19:11:13

广东东莞,一男子与妻子结婚18年后,居然发现大女儿并非亲生,男子遂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院请求离婚并索赔230000元,而妻子则表示在结婚前,两人没有发生关系,已经告诉男子怀了别人的孩子。 (来源:红星新闻) 事情还要从2006 年 春节期间说起,在东莞打工的张强回到了老家湖北通城县。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女子李梅。两人初次见面,彼此印象颇佳。 随后,双方在相处中,感情便迅速升温。不到一个月,他们就迎来了一个惊人的消息——李梅怀孕啦。 张强又惊又喜,立马从东莞赶回湖北通城。 2006 年 3 月,张强与李梅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来到民政局进行登记结婚。婚后,李梅留在娘家安心待产。 可仅仅在七个月后,张强和他的家人接到了李梅的消息,说孩子出生了,是个女儿。 当时,张强的妹妹心中不禁涌起一丝疑虑,毕竟孩子才七个月就降临人世,这似乎有些不同寻常。 时光荏苒,八年后,他们的第二个女儿也出生了。 然而,由于张强常年在外地打工,与妻子聚少离多,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也逐渐出现了问题。 不信任的种子在张强心中悄然埋下,并逐年疯狂地蔓延生长。 今年 8 月 6 日,张强在内心的纠结与不安中,委托妹妹悄悄为自己和两个女儿做了亲子鉴定。 果不其然,当张强看到鉴定结果的那一刻,他整个人如遭雷击,呆立当场。养了 18 年的大女儿居然并非亲生! 震惊过后,张强便愤然将妻子李梅告上法庭,要求与之离婚并赔偿 23 万元损失。 对此,李梅感到真的很冤枉,其坚称自己在和张强拿结婚证的时候,就已经明确告诉了对方自己怀了别人的孩子,并且两人当时并没有发生关系。 而张强则痛心疾首地表示,他当时根本不知道妻子怀的是别人的孩子,如果早知道,他也绝对不会接受。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对于双方说法是真是假,现已无从考证,但张强与大女儿没有血缘关系已是不争的事实。 1、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准则。 《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本案中,如果李梅在与张强相亲并迅速发展感情后,隐瞒自己怀孕且孩子是他人所生这一重大事实,与男方结婚。 婚后,张强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女儿十八年。 李梅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 对于张强而言,其可以以此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诉请离婚。 因李梅隐瞒大女儿非张强亲生这一重大事实,导致张强对婚姻的信任基础崩塌,可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张强离婚诉求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2、张强可以向李梅索要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如果李梅隐瞒孩子非亲生这一事实属实,则可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张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院方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加以认定。 而且,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简而言之,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具有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张强系在被李梅蒙蔽的情况下,转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上述义务,在这里是没有任何法律或道德的依据,纯属“大怨种”。 故根据《民法典》第985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张强还有权向李梅及大女儿的亲生父亲返还其18年来对孩子所进行的抚养、教育等支出费用。 3、那么最终,经院方调解,张强和李梅达成了调解协议。 由张强获得小女儿的抚养权,李梅则自愿补偿张强50000元。 有网友认为,“不管什么理由,张强已经和大女儿生活了十几年,不是亲生也胜似亲生,何必如此呢?” “无论对错,已经一起生活近二十年了,如果包容理解一下,家庭就不会破碎了。建立一个家庭多么不容易啊,难道亲生不亲生就那么重要吗?”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推荐】民法典实用一本通图解漫画生活常见普法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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