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男子认识未满14周岁女孩几小时后,在酒店房间与其喝酒并与其发生关系。事

滨培看法 2024-12-16 22:47:47

湖北孝感,男子认识未满14周岁女孩几小时后,在酒店房间与其喝酒并与其发生关系。事后女孩向男子索要50元买避孕药吃。可一个多月后,女孩还是怀孕了并将此事告知男子。可男子却将女孩拉黑。女孩告知家长并报警后,男子辨称当晚房间还有其他男子且其已支付50元让女孩买避孕药吃、没有证据证明是其导致女孩怀孕的为由,要求法院不能对其从重处罚。

(来源:湖北孝感中院)

男子罗某出生于2001年、中专文化。从福建来到当地的一间沙县小吃店务工。

今年3月10日晚上22时许,未满14周岁的女孩小李与朋友来到罗某工作的小吃店用餐时,认识罗某并与其互加微信好友。

二人在微信聊天时,罗某己得知小李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其却仍在认识小李几个小时后,邀约小李吃烧烤喝酒。

次日凌晨2时许,罗某带着烧烤和啤酒来到小李、女孩黄某入住的酒店房间内,与其一起吃烧烤喝酒。三人推杯换盏结束后,小李因醉酒躺在一张床上。黄某则在关灯后,与另一个朋友睡在另外一张床上。

凌晨4时许,罗某趁小李醉酒,且在未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事后小李因害怕怀孕,让罗某给其转账50元买避孕药吃。

4月16日,小李因腹痛到医院检查身体时,被医院确诊为怀孕。小李随即和罗某取得联系,并要求其为此承担后续的费用。

可罗某认为,其已按照小李的要求给其转账50元买避孕药吃了,且没有证据证明是其造成的,因此,其将小李微信拉黑。

被罗某拉黑后,无助的小李只能和家人坦白此事。家长得知后,立即报警。

家长报警后,小李于4月16日至23日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家长支付1.6万医药费。

民警介入调查后,虽然因受检材客观条件所限,未能从胎儿DNA中确认与罗某有关,但民警认为,只要罗某明知小李的实际年龄并与其发生过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其是否造成小李怀孕,只影响量刑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并据此将罗某刑拘。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案发后,罗某通过家属赔偿小李家长5万元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检察院认为。罗某与未满14周岁的小李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且其导致小李怀孕,造成小李身心受损,应从重处罚。

但罗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故建议量刑有期徒刑6年4个月。

一审支持检察院的观点,并认可量刑建议,故一审判处罗某有期徒刑6年4个月。

罗某上诉时称:

首先,一审认定是其造成小李怀孕全凭推测,没有确凿证据。司法鉴定意见及说明均不能证明,与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次,其确实与小李发生过关系,但当晚还有两男一女同居一室至次日,按照一审认定小李系处于醉酒状态,不排除还有人也与小李发生过关系,根据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能认定是其造成的。

最后,事后小李立即到厕所洗澡并向其索要50元买避孕药吃,由此可见,小李是意识清醒的,并非属于醉酒不能反抗。

二审认为: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8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询问同步录音录像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记载准确客观认定。

具体到本案:

第一,本案案发经过自然,小李因感觉身体不适告知其母亲,送至医院后被诊断为宫外孕。后经询问小李,其陈述是遭到罗某侵犯导致怀孕。

至本案案发。小李有非亲身经历不可知细节的陈述,对被侵犯的事实有详细的细节描述,如被侵害的大概时间、地点及过程,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的可能。结合当时情境、双方年龄差异及酒后状态、小李陈述的被侵犯细节及双方的聊天记录,应当采信小李的陈述,认定罗某强行与醉酒的小李发生的关系。

第二,虽然因检材等客观条件所限,未能检出胎儿的DNA,不能证实系罗某行为导致小李怀孕的,但并非排除罗某所为。

第三,结合本案证据,小李陈述证实罗某与其发生关系时未做安全措施,至其确诊怀孕期间其未与其他人接触过,且知道怀孕后第一时间告知罗某,其陈述自然、可信、符合常理且有相关的聊天记录印证。

罗某的供述亦能印证证实与小李的陈述。

第四,本案案发自然,小李因腹痛就医得知宫外孕后,当即告之罗某解决问题,因罗某逃避且拉黑小李微信,小李告知家人后,遂于次日报案。上述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认定罗某导致小李怀孕。

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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