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被执行死刑##律师说法#
对贪腐一定要严打。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12月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
李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李建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以赵文远(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几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定义如下: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种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犯罪主要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这些犯罪行为都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并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