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结婚5年后,因性格不合,要跟男方离婚。没曾想,男方父亲却要求女子离婚前,必须要与儿子一起偿还欠他们的900多万。女子大惊,因为这些欠款,全都是男方背着她给公婆打的借条!借条上不但全部约定有还款日期,还需支付43万违约金。女子认为公公要求欺人太甚,坚决不同意。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极目新闻)
“你们可以离婚!但这么多年我在你们身上花的钱,必须连本带利给我一起还了!”张磊父亲沉着脸对儿媳杨娜厉声说道。
7年前,杨娜跟张磊相识后不久,一同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的杨娜,时常觉得自己是个很幸运的人,遇到了体贴明理的公婆,体谅她刚组成家庭处处需要钱,全力帮扶他们。
公婆不仅帮着小两口付房子首付、买车、购车位,甚至每月的房贷都是公公把钱打到儿子账户上,正是有他们的资助,托举着小两口在城市中安定下来。
杨娜对公婆的付出也十分感激,她在心里想着,和张磊把日子好好过下去比什么都强,小家美满了,也对得起他们付出。
然而,她却没想到,结婚生活与之前预想完全不一样。
丈夫张磊性格极其不成熟,两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面红耳赤,感情也在一天天争吵中逐渐变淡,两人渐行渐远。
以至于最后,矛盾彻底爆发,没有任何缓和余地,这段婚姻在5年后,还是走到要离婚的地步。
杨娜还沉浸在婚姻失败伤心中,但现实即将迎接她的,还有更加沉重的一击!
一向和蔼的公婆,听说杨娜离婚要求后,顷刻间换了面孔,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杨娜在震惊之余,突然感觉后背一阵发凉,这么多年,自己竟然不知道,房子、车子都是公婆“借钱”给他们买的,而打这个欠条的人,竟然是朝夕相处的另一半。
而这一切,自己毫不知情,她一直认为,这些钱都是公婆资助,赠与给他们这个小家的。
她甚至想,到了离婚要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公婆来这么一手,很难不让她怀疑是丈夫一家串通一气,给自己做这么个局,动机很是可恶。
公婆跟自己和谐相处的画面仿佛还在眼前,言语间仿佛把她当闺女看待,拿100万给她留着生小孩用,如今再看,真像一个笑话。
曾经的一家人对簿公堂,杨娜坚决不接受承担所谓的共同债务。
这件事在法律上如何解决?
1、公公要求杨娜必须还钱,他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磊父亲认为,自己转账给他们买房、买车、付房贷,用到儿子张磊和儿媳杨娜身上,这就是他们的共同债务。
以前他想着自己作为长辈,应该替儿子儿媳分担,所以从不要求他们还账。
可如今,杨娜既然要跟儿子离婚,那他自然要求她归还夫妻共同债务。
而且他手中有借条为证。因此。杨娜必须一起还钱。
2、杨娜不认可借条内容。
她认为,欠条是张磊与其父母串通一气,事后编造的,自己毫不知情。
在她看来,公婆给他们的钱都是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父母为儿子买房,为儿子娶妻生子,是很多家庭长辈都会做的事情。
因此,当初公婆给他们的钱,也是作为长辈给孩子们的赠与,是为孩子们未来生活的托举。
而且那些钱,都是用在他们这个小家上了,而这欠条,是丈夫背着自己给公婆出具的,自己不认可,不需要共同还钱。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虽然法律有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同时法律也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到本案中,两位老人给儿子儿媳买房子,是发生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
但是,这些欠款是儿子张磊个人出具的,儿媳杨娜事后并未追认,并且不认可张磊出具的欠条。
更重要的是,这笔钱款远远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
并且,张磊父亲购买投资保险,转给儿子的钱,同样也出具了欠条,杨娜也并未追认。
因此,这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法院判决:杨娜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张磊按照欠条,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归还其父亲900多万,并支付43万利息,及承担各种律师费。
对此,您怎么看?
那就卖房卖车卖车位还钱啊,然后再离婚分割了个寂寞。
这法官脑子用来养鱼的!
自己编造的吧,假的吧,买房,还贷款等不算用于生活所需?
法官是收好处了吗????
这法官是王法官的同学[滑稽笑]
我认为这些借条是事后补的可能性比较大,但这几年来买房买车,还房贷都是公公在资助也是事实。借条的事和离婚财产分割放到一起判比较好,我建议房子,车子都归男方必竞他家出的钱,给个五十万左右给女方差不多了,如果小孩随女方,再给抚养费。
我就想知道离婚了,这女的分了多少[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