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工人做墙面填缝,用聚氨酯填缝剂时,突然爆炸,致使另一个人当场死亡。死者家属得知后围堵在雇主家,不赔偿不下葬。雇主无奈,赔了80万元,外加15000元买棺材和寿衣。处理完毕后,雇主追究填缝剂的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求连带赔偿815000元,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裁判文书网)
雇主刘某家里装修,早早就购买了墙面填缝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自己提供材料的话,能省不少钱。
但术业有专攻,刘某不懂装修,便雇了两个工人。
装修干到墙面填缝的部分,一名工人取完两瓶填缝剂,经过另外一名工人身旁时,突然其中一瓶填缝剂发生爆炸。
爆炸声震耳欲聋,只见瓶体嗖的一声,直直飞向另一个工人,击中了他的前胸,当场死亡。
死者家属得知后,邀集亲属来到刘某家中,围堵起来,哭嚎一片。如果刘某不赔偿,死者家属便不下葬!
刘某的家本来好好的装修,转眼间成了死亡现场,但人死为大,经过镇调委会调解,刘某赔偿了80万元,又掏出15000为死者买了棺材、添了寿衣。
处理完工人的死亡事宜后,刘某认为工人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填缝剂存在质量问题,便一纸诉状将填缝剂的销售者和生产者起诉至法院,主张二者连带赔偿815000元。
销售者提供了填缝剂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以及物流单据,证明自己销售合法,并无过错。
而填缝剂的生产者辩称填缝剂发生爆炸的根本原因尚未查明,不能证实存在质量问题。
为了查清原因,生产者对填缝剂的质量申请鉴定,鉴定意见为:
不排除由于罐体上端口与罐体头部(瓶盖)连接时压合强度较低,在罐体的内容物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的压力瞬间上升时,致使上端口与罐体头部即瓶盖发生脱落,造成爆炸。
对于本案,如何分析呢?
一、刘某雇佣的工人死亡,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名工人由刘某雇佣,刘某是工人的雇主,死者从事在墙面填缝这一工作时,被另一个人取出的填缝剂爆炸击中而死亡。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死者是因填缝剂爆炸而死亡,虽系另一名工人导致,但这一后果应由雇主承担。刘某也实际以赔偿815000元承担了雇主赔偿责任。
二、填缝剂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工人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爆炸的填缝剂是否存在产品责任。
通过鉴定结论来看,不排除填缝剂的压强问题,加上瓶口连接问题,导致爆炸,即不排除存在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基于该条规定,刘某在向死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和生产者进行索赔。
而本案中,销售者有填缝剂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且来源合法,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三、生产者应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来看,不排除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也不排除人为操作不当问题。
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为平衡各方损失,酌定刘某和生产者各承担50%的责任。
一瓶填缝剂,一条人命,两个家庭,真的令人惋惜,产品责任大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