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去世后,妻子没有改嫁,而是留在婆家,一直赡养着婆婆。可婆婆刚去世,

智慧大学堂 2024-12-17 23:03:54

江苏南京,男子去世后,妻子没有改嫁,而是留在婆家,一直赡养着婆婆。可婆婆刚去世,丈夫的二哥却突然找上门来,说女子住的房子是他建的,他要求弟媳从家里搬出去,把房子还给自己。女子傻眼:二哥早年跟婆婆断绝来往,从未尽到过赡养义务,有何脸面来争房子。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来源:南京中院)

刚料理完婆婆的身后事,白慧芳还沉浸在痛苦中没有走出来,可二哥陈二明突然找上门来,说白慧芳居住的房子是他30多年前盖的,当年只是借给弟弟居住,而不是送给弟弟,他要求白慧芳立刻从房子里搬走。

面对二哥的无理要求,白玉芳不禁悲从中来,嚎啕大哭,感叹自己的命也太苦了。

20多年里,她经人介绍,嫁给了丈夫陈细明,她来到陈家时,这栋房子已经盖好了。

陈家兄弟姐妹4个,那时大哥陈大明早已经结婚,并自立门户,搬了出去。二哥陈二明常年在二嫂娘家居住,不曾回来过。三姐陈三凤也已经结婚嫁人,只偶尔回来探望母亲。

白慧芳嫁过来后,跟着丈夫和婆婆一起在这栋房子里居住生活,婚后他们夫妻恩爱,白慧芳生下女儿后,婆婆帮忙照料,一家人其乐融融。

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白慧芳怀上二胎,还未生产时,陈细明去世,白慧芳悲痛欲绝,但强忍悲伤,为丈夫操办了体面的后事,并答应婆婆自己会撑起这个家。

面对生活的重压,白玉芳没有选择改嫁,而是毅然决然地挑起了家庭的重担,她留在婆家,赡养年迈的婆婆,并把孩子生下,抚养着一双儿女。

可她怎么都没有想到,婆婆刚去世,二哥就上门来找麻烦了,白慧芳据理力争,说这套房子是婆婆盖的,跟二哥没有关系。

可陈二明却拿出了一张自己30多年前办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他说1986年自己家盖房子时,弟弟陈细明并未成年,房子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下来的,这套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

可白慧芳也拿出了一份证明,说20多年前,自己丈夫陈细明也办理了一份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这上面写的是自己丈夫的名字,因此这套房子应当归自己家所有。

双方闹得不可开交,陈二明一纸诉状,将白慧芳告上了法庭。

1、陈二明以“一地两证”为由,申请登记部门注销白慧芳手中的使用证,请求法院判决白慧芳腾退房屋。

《土地管理法》 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一地两证”是指同一块土地,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同一块土地被重复登记或分配给多个使用者。‌

陈二明主张自己申请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先于陈细明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己才是这栋房子的所有权人。

一审法院判决陈二明胜诉,房子归陈二明所有。

白慧芳不服,提起上诉。

2、陈大明和陈三凤出庭作证,认为白慧芳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房子应该归白慧芳所有。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陈家大哥和陈家三姐坚定的站在了白慧芳这一边,这么多年,他们对于白慧芳的付出看在眼里,也对陈二明的做法颇有微词。

陈三凤表示,当年家里盖房时,大哥从家里迁了出去,自己也结婚嫁人,家里的户口本上只剩二哥陈二明和小弟陈细明和母亲3人。

实际上,这套房子是母亲盖的,当年二哥陈二明未婚,小弟未成年,母亲不识字,就让二哥处理房子的事情了。

房子盖好没多久,二哥娶妻生子,因婆媳关系,二嫂带着娘家人上门殴打自己母亲,还动了刀子,二哥护着二嫂,跟着二嫂搬去了丈母娘家居住生活,从此再也没有回来过。

这么多年,二哥并未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有何脸面来争房子。

相反,弟媳白慧芳嫁入自己家后,跟自己母亲相处融洽,弟弟去世后,弟媳更是承担起来赡养老人的义务。

白慧芳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这套房子应当由她继承。

3、二审改判。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陈二明作为儿子,却跟老人多年不曾来往,并未尽到赡养义务。

另外,1986年陈二明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时未婚,证上的“人口3”指的是陈二明、陈细明和陈家母亲。

白慧芳作为陈细明的遗孀,对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取得房屋的相应权利。

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陈二明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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