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没钱养孩子,就冒充未婚女子,和一男子谈恋爱,怕男子怀疑,她就请演

晓瑞聊社 2024-12-18 17:18:59

湖北武汉,一女子没钱养孩子,就冒充未婚女子,和一男子谈恋爱,怕男子怀疑,她就请演员演自己父母,亲戚,她本人则扮演自己的姐姐跟男子见面,让男子请他们吃饭,给他们买礼物,转账,这场相亲“戏”居然持续了近2年,女子用1年零11个月,骗了男子48万,一个电话,让女子“现原形”。

(来源:九派新闻)

2022年8月3日,阿新在网上发布他婚庆工作的通告,没多久,一个叫阿彤的女子加了他的微信。

他以为来活了,可聊起来才知道,来的不是工作,而是他的缘分。

阿彤也是单身,两人你未婚我未嫁,越聊越觉得相见恨晚,情投意合,阿新觉得阿彤就是他命中注定的那个人。

尤其是阿彤的照片,让他看了觉得,他这么多年等的就是她。

让他欣喜若狂的是,他爱的人,正好也爱他,于是,两个人一个月后就确定了关系。

2023年初,阿新提出要跟阿彤结婚,阿彤说要18.8万的彩礼和首饰,这是她老家的风俗,她也不能免俗。

阿新说理解,他已经把彩礼准备出来了,既然谈婚论嫁,他们就要奔现,双方父母也应该见面认识一下,双方敲定婚期。

阿彤同意,把见面时间定在大年初一,阿新为了给准岳父母留下好印象,准备了10000多元的礼物,激动又紧张的去餐厅赴约。

可没想到,阿彤突然身体不舒服没来,他只请阿彤父母吃了顿饭。

即使这样,阿新还没怀疑,反而对阿彤牵挂不已,嘘寒问暖。

可接下来,每当阿新要见面,阿彤都各种借口推脱,但同时,她又各种借口微信跟阿新要钱。

阿新对阿敏有求必应,可一提见面,阿敏就借口频出,因为他看过阿彤照片,而且两人经常通话,所以,他对阿彤深信不疑。

而此时,他已经给阿彤和她的“家人”花了22万多元。

阿新老大不小了,家里人一直催他结婚,他就跟阿彤软磨硬泡。

终于,4月22日,阿彤同意见面,见面地点定在一家酒楼,阿彤带着父母姐姐一起来了。

阿新发现阿彤和照片不一样,但阿彤说照片美颜P过,当然有区别了。

阿新一想也是,5月2日,他又跟阿彤的“亲戚”见面商议结婚事宜。他又花了4万元给她的亲戚买礼物。

正在阿新做着娶媳妇的美梦时,竟然在阿彤手机里发现“见面了按剧本演,没问题。”等之类的话。

他质问阿彤咋回事,阿彤找了个借口,但这次没打消阿新的疑虑。

第二天,阿彤的“姐姐”阿芬找到阿新,说阿彤有抑郁症,不想连累阿新,希望他们就此分手。

起了疑心的阿新咋可能呼之即来,挥之即去,再说,他1年零11月的时间,已经给阿彤花了48万了,他岂能善罢甘休。

他突然找到阿彤老家,要求分手可以,再见最后一面。

结果,阿彤因为来不及请演员,接了阿新电话,正当两人通话时,阿新看到跟他通话的,竟然是阿彤的姐姐阿芬。

也就是说,阿芬就是阿彤,她本人扮演自己的姐姐,而“父母”和“亲戚”都是她请来的演员,

而阿彤真名叫周娟,是个已婚妇女,孩子都有了,因为没钱养孩子,就冒充未婚女子,跟阿新谈情说爱,骗取钱财。

她发给阿新的是网上找的模特照片,确定关系了,就理直气壮要钱,彩礼,礼物,转账,要起来毫不客气。

见面前,周娟给演员们设置剧本,对台词,被拆穿后,她退还了一部分钱款,然后消失。

阿新赶紧报了警,周某被抓捕归案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周娟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为未婚女子的事实,通过谈恋爱的方式骗取阿新的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周娟诈骗48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周娟骗取阿新的财物达48万元,显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3、阿新能追回自己的损失吗?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这意味着,一旦确认某笔财物为诈骗所得,相关机关将采取措施予以追回,追缴回来的财物,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周娟明知自己已婚且育有子女,却故意隐瞒真相,冒充未婚女子与阿新谈恋爱,并虚构各种理由骗取阿新的钱财,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要求。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225
晓瑞聊社

晓瑞聊社

做自己,加油年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