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了!”河南郑州,一大爷将儿子的婚房出租给了一对夫妇,可没曾想,对方居然在

沛山评生 2024-12-18 19:54:14

“太荒唐了!”河南郑州,一大爷将儿子的婚房出租给了一对夫妇,可没曾想,对方居然在里面坐月子,大爷认为他们这样做很晦气,于是要求他们立马搬出去,夫妇不愿,大爷又转向要求他们给10000元红包去晦气,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民生新闻) 事情是这样的,董大爷先前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想着儿子还没结婚,精打细算的董大爷觉得房子空着也是浪费,就决定把房子租出去赚点租金,等儿子结婚的时候再收回来重新装修。 就这样,房子在挂平台不久后,马先生一家慕名而来。经过见面协商,双方最终定下每月租金1800元,并以此签订了租房协议。 马先生一家随后顺利入住,因房子是新房,董大爷在马先生入住时曾提醒其要爱惜房屋,马先生也表示同意。 然而,好景不长。有一天,董大爷刷朋友圈的时候,看到马先生发了一条在医院的动态,还配文“喜得千金”。 董大爷心里顿时“咯噔”一下,他特别担心马先生的妻子会在自己的房子里坐月子,因为在他们当地有个习俗,出租房里坐月子被认为不吉利。 于是,董大爷赶紧给马先生发消息恭喜他喜得女儿,然后委婉地提醒他别在房子里坐月子。 马先生则表示自己已经订了月子中心,不会在这儿坐月子。 董大爷听了这话,稍微安心了一些。 可是董大爷还是不放心,过了几天,他决定去房子那里看看。 结果一打开门,就看到马先生的妻子在房屋里坐月子,旁边还放着婴儿用品。 董大爷顿时火冒三丈,质问马先生:“小马,你不是说去月子中心吗?怎么说话不算话呢?” 马先生也很无奈,他说:“董叔,我们本来是订了月子中心,但是住了几天发现不方便,家里的大女儿没人照顾,所以就退了月子中心回来住了。” 董大爷不依不饶,说:“你必须赶紧搬走,或者给我一个10000元的红包补偿,去去晦气,不然我心里不舒服。” 马先生觉得董大爷的要求太过分了,坚持认为自己在租房子的时候也没说不能在这儿坐月子,更何况自己付了房租,对房子具有使用权限,现在突然让自己搬走,还要我给红包,实在是不合理,遂一嘴回绝了董大爷的要求。 双方至此争执不下,只好找来了调解员。 董大爷向调解员抱怨说:“小马欺骗了我,他明明答应去月子中心,现在却出尔反尔。我们这儿的习俗就是不能在出租房里坐月子,这会带来晦气的。” 马先生则解释道:“我真的不知道有这个习俗,我生第一个女儿的时候也是在出租房里,那个房东就没说什么,还包了个红包给我们呢。” 调解员觉得双方都有道理,她对董大爷表示:“董大爷,您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您要求马先生马上搬走确实有点为难人。而且您应该在出租房子的时候就把这些特殊要求说清楚,这就是您的不对了。” 又对马先生说:“马先生,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既然答应了董大爷去月子中心,就不应该轻易反悔。”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表示,在这董大爷家里坐月子添了小生命是冲喜了,有财运了,应该高兴才是啊。 也有网友认为,的确有这样的风俗,“宁可借人死,不可借人生!”董大爷做的没错,应当尊重风俗。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董大爷与马先生之间成立的是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旦租赁合同生效,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就有权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 简而言之,只要马先生按时足额向董大爷支付租金,其在租期内享有对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2、董大爷以马先生妻子在房子里坐月子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合法吗? 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能在房屋内坐月子,那么马先生一家正常的居住使用行为是在其合法的租赁权益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马先生支付租金获得房屋的使用权,用于家庭居住包括产妇和新生儿的居住,在没有合同禁止的情况下,这种使用方式是合理的。 董大爷以当地习俗认为出租房里坐月子不吉利为由,而要求马先生搬离房屋,不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理由,法律也不会予以支持。 最终,还是经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由马先生向董大爷支付2800元,董大爷自然也就大度的不再追究此事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照常履行。 总而言之,传统糟粕思想的确害人不浅,明明租房给生孩子迎接新生命,是人间大善,偏偏最终却被说成晦气,也实在让人无语。 就像有人说的那样,所有好的的风俗讲究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善念。就拿本案来说,如果真是讲究之人,孩子的婚房居然能出租。出租了又要把月子中的母子往外撵,还要钱财赔偿,贪婪偏执占齐了,自家的风水自然要败,又何以谈运势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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