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爷和一大妈再婚37年,大爷去世前,瞒着妻子,将两人居住的房子留给了与前妻生的儿子。大爷去世后,大妈找到继子商量房产继承的事情,可继子却拿出一份代书遗嘱,说父亲把房子留给了自己。大妈气愤难平,称这是自己和丈夫婚后购买的房子,里面本就有自己一半,并且代书遗嘱系继子代写的,不符合规定。她将继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丈夫的遗产。
(来源:海淀法院)
处理完丈夫的身后事,孙大妈主动找到继子钱海涛,想跟他坐下来好好谈谈,处理一下老钱的遗产问题。
可钱海涛却拿出了一份遗嘱,称父亲在去世前,已经将所有的遗产都留给了他。
在这份遗嘱中,老钱明确表示,自己自愿将自己个人名下的所有财产留给儿子钱海涛继承。
这些遗产包括:老钱跟孙大妈居住的一套房产和老钱名下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他的银行存款等。
钱海涛要求孙大妈收拾东西,尽快从现在居住的房子里搬出去,并配合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孙大妈有些难以置信,自己跟老钱在一起不是一年两年,而是两人已经结婚30多年了,他们于1985年登记结婚。
虽然两人都是再婚,婚后也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两人的感情,一直以来,两人相互扶持,相处融洽,生活温馨而幸福。
可她怎么也没有想到,与自己相伴30多年的老伴,竟然会在临终前做出这样的安排,让自己连个栖身之所都没有。
钱海涛是老钱跟前妻所生的儿子,孙大妈跟钱海涛既没有血缘关系,双方也没有抚养关系,因此钱海涛是不可能赡养她的。
泪水在孙大妈的眼眶里打转,但她很快冷静了下来。
她仔细回想了一下,这套房子并不是老钱的婚前个人财产,而是他们结婚之后,用两人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应该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并且这份遗嘱并不是老钱亲笔所写的,老钱的字迹孙大妈是认识的。
钱海涛承认:这份遗嘱是父亲口述,他代写的,并且当时还有两位村民作为见证人,在上面签了字。
孙大妈认为这份遗嘱无效,可钱海涛却认为遗嘱没有问题,双方沟通未果,孙大妈将钱海涛告上了法庭。
1、钱海涛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处理老钱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钱海涛主张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他要求按照遗嘱内容,处理父亲的遗产。父亲名下的房子和存款,都应该归自己所有。
2、代书遗嘱可以由继承人代书吗?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40条第2款规定: 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代书遗嘱不可以由继承人代写。
另外,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 3、孙大妈认为:老钱遗嘱中所提到的房产,是他们夫妻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这份遗嘱系继子钱海涛代写的,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应当无效。
因此她主张双方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老钱的遗嘱,自己和继子钱海涛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两人都可以分得老钱的遗产。
4、法院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孙大妈和老钱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老钱去世后,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当把其中的一半分出来为孙大妈所有,剩余的一半属于老钱的遗产。
因钱海涛系法定继承人,不能替老钱代写遗嘱,因此这份遗嘱无效,双方根据法定继承处理老钱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孙大妈继承案涉房屋5/8的份额,钱海涛继承其中的3/8。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二婚二心,三婚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