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所住楼栋计划加装电梯,有12户业主表示赞成,可是低层2户业主不同意,认为加装电梯与他们无益,而相邻楼栋的住户也认为加装电梯会占用公共走道和绿地,便多次强行阻挠施工,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男子等高层业主怒将阻挠者们告上法院,法院给出了明确回复。
(来源:垫江法院)
随着城市的发展,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已成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傅艺华所在小区也不例外,他住在E栋1单元,而旁边几栋楼都已经开始加装电梯了,这让傅艺华等高层业主十分羡慕。
终于在2022年5月,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加装电梯一事进行了公示,表决意见书上显示,包括傅艺华在内的12户业主均同意增设电梯,项目也顺利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正当大家满心欢喜地准备迎接电梯的到来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阻力。
其一就是低楼层业主,他们对于加装电梯一事表示强烈拒绝,认为加装了电梯会给他们造成不便。
其二是相邻楼栋的业主周群等人,他们认为加装电梯后,会导致1米多宽的走道,以及1.3米宽的绿地被占用,使得了他们楼栋的业主只能绕道而行。
因此,在施工队伍进场时,周群等人组织了起来,对施工行为强行阻止,导致施工无法继续。
面对周群等人的阻挠,傅艺华等人多次制止,但矛盾反而越来越大。虽然警方也来调解过,但毕竟没闹出伤人事件,所以警方也管不了,只能建议傅艺华等人提起诉讼解决。
无奈之下,傅艺华等人便将周群等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不得妨碍加装电梯,并且赔偿因阻挠施工所造成的损失1万元。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
傅艺华等人认为,加装电梯是经过规划局的批准,一切手续都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周群等人多次阻挠施工的行为已经违法。
周群等人则坚持认为,电梯的安装会损害不仅损害了低层业主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小区公共区域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自己等人有权进行阻挠。
法院的意见是:
1、傅艺华所在楼栋共7层,共14户业主,而其中12户已经表决同意加装电梯。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如果傅艺华所在楼栋要加装电梯,必须经过该栋楼双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
既然傅艺华所在楼栋有12户业主已经同意,就2户业主不同意,那表决就算通过了,所以从程序上来讲,这个加装电梯是符合流程的。
而且允许加装电梯还是规划局下发的通知,并且经过一系列的测量,最终认为加装电梯并没有问题,还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从流程上来讲,傅艺华所在楼栋加装电梯是合法且合理合规的。
2、傅艺华所在楼栋是7层的单元楼,如果在没有电梯的情况下,高层业主如果腿脚不便,将会导致生活不便。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也就是说,作为周群等低层业主和相邻楼栋业主,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枉顾傅艺华等高层业主面对每天爬楼而造成的负担。
如果高层业主因年龄大了或者腿脚不便而爬不动楼了,低层业主和相邻楼栋业主又阻挠加装电梯,这就违反了上述规定中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
因此,周群等业主应当对加装电梯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况且低层业主以及相邻楼栋业主均未能证明加装电梯所造成的危害。
至于傅艺华东业主向周群等业主主张1万元的赔偿,由于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周群等人不得妨碍小区E栋1单元的电梯加装施工。
虽然此案件已经生效,但关于加装电梯的争议并未就此平息。
有网友表示:低层住户应该顾全大局,不要只想着自己,人家12户都同意了,就你底下2户拒绝,那肯定就是你们的问题了。
也有网友认为,低楼层业主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电梯的安装确实会对他们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所以高层业主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既然要互相帮助,那就不能嘴上说说,要付出实际行动。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