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有一民警,在上班期间开车送领导去接女儿,不料,却在返程中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

米粒侃社会 2024-12-19 20:07:47

陕西,有一民警,在上班期间开车送领导去接女儿,不料,却在返程中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领导死亡,他和领导的女儿也造成不同程度的伤。事故发生后,民警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赔偿,但人社局拒绝了,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宝鸡中级人民法院)

一个普通的工作日,民警徐某像往常一样,一大早就到了警局上班,只是那天他一到警局不久,领导杨某就找到他,跟他说出去一趟,有个私人的事情需要他帮忙。

原来,是杨某的女儿在宝鸡读书,因为突然生病了,而杨某的妻子恰好又出差,他自己又不会开车,所以就想徐某开车和他一起去宝鸡,接他的女儿回家。

徐某虽然觉得有些不妥,但考虑到杨某是他的领导,他也无法拒绝,而且杨某看起来也确实很着急,在犹豫了一下后还是答应了。

随后,徐某就驱车载着杨某到了宝鸡,顺利接到杨某的女儿后便开始返程。

返回途中,徐某小心地开着车,杨某则在后排照顾着他生病的女儿。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灾难竟在悄然降临。

当徐某开着车,行驶在省道时,由于他的操作不当,导致与迎面而来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两车相撞后,巨大的冲击力让轿车严重变形,车内的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杨某由于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徐某和杨某的女儿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徐某因伤还在医院住了四十多天才出院。

而这场让人意想不到的车祸,除了给几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还引发了很多后续问题。

徐某在身体逐渐恢复后,考虑到他是在送领导的任务途中,才发生的交通事故,便向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赔付工伤费。

但是,在人社局经过调查后,人社局认为徐某的情况并不属于工伤。

人社局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徐某此次出行是受领导私人委托去接其女儿,并非因工作原因外出执行公务,且是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所以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徐某得知人社局的这个认定结果后,非常委屈,也觉得很冤,他认为他就是在上班期间,听从领导安排去的宝鸡,才发生了事故的,这怎么不算工伤?

之后,徐某与人社局多次沟通无果后,徐某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能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在法庭上,徐某的律师详细阐述了徐某的情况,强调徐某是在工作时间应领导要求外出,虽然是私人事务,但也是处于工作状态下,领导安排的安排,他的这种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五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然而,人社局的代表则坚持认为,工伤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徐某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工伤情形,不能随意扩大工伤的认定范围,否则将会对工伤保险制度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依据的法律法规。经过慎重考虑,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理由。

虽然徐某是在工作时间接受领导的私人事务,但仍旧属于领导的外派任务,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律要件。

最后法院宣判,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这个判决结果引起了很大的热议,人社局代表对于判决结果,依然认为徐某的伤不属于工伤,认为他此次出行的目的就是处理领导的私人事务,与履行其作为民警的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律要件。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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