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放开香港和内地互认基金限制,利好投资者,但到底是内地收益多还是香港收益多,争议在所难免。 原先规定,在内地设立的基金,也可以在香港销售,但是额度不能超过总额度的50%,即:你在内地设立的基金,在香港可以销售,但额度不能超过总额度的50%,也就是说,大头还是在基金设立的地方,这个规定同样适用于在香港设立的基金。 现在规则改了,这个比例提高到了80%,也就是说,你在这里设置的基金,在对方的地方可以卖掉80%,这个意义很重大,意味着基金的重点实际上发生了转变,你名义上是在内地设立的基金,却有80%的客户是香港人,那么你的重心当然会发生转变,因为你要对投资者负责,是不是? 同样,你在香港设立的基金,却有80%的份额都被内地人买走了,也就意味着有更多的内地人实际上通过这个基金实现了投资海外,因为香港设立的基金投资范围会更广,投资渠道也会更多。 因此,虽然这项规定对香港和内地的投资者都更为方便,但是,实际上会有更多内地人通过该方式实现海外投资,因此,会有基金公司高兴,但大概率是香港的基金公司,而不是内地,对此,大家怎么认为呢?欢迎交流分享。 喜欢,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