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麻栗坡县,储户到银行存款时,放入ATM的钱却被机器全部回收了。事后银行只承认回收了84张百元钞票,但储户却说自己是被吞了133张。双方争执不下,女子决定告上法庭。
(来源:云南文山麻栗坡县法院)
文女士收到客户用信封装好的16900元现金后,开开心心地往银行赶,准备通过ATM存款功能,把钱全部存到银行上。
文女士拿出一叠现金放入ATM后,系统显示存入49张百元钞票,另外还有11张系统未能识别,遂退回。随后文女士装这11张拿回来后,整理了一下并从信封内又取了一叠钞票连同之前未被识别的11张,一起放了进去。
可不曾想,ATM突然弹出一个画面说是刚才存入的钞票已被回收,并告知文女士可与银行联系取回被回收的钞票。
其实这个自动回收功能,是银行为防止储户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取走现金而设立的。也就是说,只要储户操作超时,不论人是否离开,设备都会及时收回,想要取回也不难,与银行取得联系,并举证这钱是自己的即可。
随后文女士用手机拍下系统显示钞票被回收的画面,并立即与银行取得了联系。银行接到文女士的电话,耐心地和她解释称,几天后银行会按照规定进行清机,到时候会予以核实,核实无误后钱便会自动将钱打进文女士当时所使用的那张银行卡上。听到银行这样说,文女士也就放心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天后银行却只给文女士入账了8400元,也就是说,银行清机时只发现了84张百元钞票。但文女士却明明记得自己总共是存入了133张。双方之间的争议相差49张。沟通未果后,文女士决定告上法庭。
本案是由文女士发起的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在于文女士一方。
文女士在法庭上举证称:
第一,信封袋子上写着的金额为16900元,现在剩下3600元,即代表已经存入11300元。
第二,文女士了银行出具的小票及当时拍摄到钱被ATM回收的提示照片,拟证明当时ATM确实发生了回收钞票的事实。
第三,文女士认为ATM是银行一方的设备,其应当拿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ATM当时只收到了8400元,否则就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于文女士的主张与举证,银行认为简直就在开玩笑。随后银行反驳称:
首先,所谓信封上写的16900元,是谁写的、什么时候写的,文女士一方根本没有办法证明;
其次,文女士称信封上还有3600元,但其一方无法证明真实性。
最后,根据ATM机管理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证实涉案ATM在一个周期内总共收入为2589张百元钞票,其中包含回收的84张。
也就是说,在一周期内,涉案ATM仅出现一次回收钞票事件,而机器的回收记录是84张,因此可以认定当时银行仅回收了8400元,并非13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但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在银行一方能提供更有说服力证据的情况下,文女士就应当举证反驳银行一方的观点,否则就应该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换而言之,文女士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认定银行确实是不当得利,那么文女士就应当拿出更有利的证据证明其当时确实是存入了133张百元钞票,否则只能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定文女士败诉,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有网友表示,自己也试过被吞钞。但自己当时不仅联系了银行,还报了警,并在民警到场后,对着监控展示了自己本来有多少钱。该网友声称自己几天一分不差的收到了当时被吞的钱款。
笔者认为,这个办法确实值得学习。因为当场举证确实更有利于日后产生纠纷时用于履行举证责任。
我前后被吞了至少五六次,存钱被吞过取钱被吞过卡被吞过,有工作人员时当场填单子没工作人员就打个电话说明对方说录了音的让放心,工行农行都被吞过,每次无非是耽误几天,从来没有出现过差错。
别tmd天天挑矛盾,银行现在都有号码记录。而且现在银行管的特别严,这种都够直接开除了,你想他会为了你这一点?双人操作,监控保留至少三个月。银行对这些设备是花好多钱,又不是花自己的,为了减少麻烦都是这样安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