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男子临终前,立下遗嘱,把一套拆迁房,给了他和前妻生的儿子,另一套给妻子一人,男子去世后,妻子将90岁的婆婆和继子告上法院,要求配合给房产过户,法院看男子遗嘱里,没给老母亲留一分遗产,作出暖心判决。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2023年11月,宋兆伟生了重病,他觉得自己大限将至,这世界上还有他牵挂的人,他想安排好后事,这样死也瞑目了。
他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两套房子,做了分割,想将房子给他认为最重要的亲人。
回想当初,宋兆伟感慨自己这一生磕磕绊绊,活到如今,没有什么遗憾,也算值了。
他有过两段婚姻,曾和前妻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他们有个儿子宋明,离婚后,儿子一直跟着他母亲生活。
这些年,宋兆伟唯一觉得对不起儿子,他那么小就要面对父母离婚的残忍现实,虽然一直弥补,但总觉亏欠。
23年前,宋兆伟又遇到了徐芳,他被她的漂亮和知性所吸引,后来,两人相知相恋,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要孩子。
想到这些,宋兆伟在心里也默默的做好了打算,他要把财产好好分一下。
宋兆伟觉得徐芳跟自己过了23年了,夫妻感情深厚,不过她没有孩子,怕她老了没有依靠。
他决定把自己和徐芳住的那套房子,留给妻子一人所有,这样以后她也不会流离失所,起码有个保障。
宋兆伟想起他还有有一套拆迁房,那套房子地势好,还是新的,就留给儿子宋明一人所有。
他觉得儿子作为自己的血脉延续,也应该得到这份产业。
将遗嘱写好后,过了5个月,宋兆伟因病离开了人世。
2024年4月,徐芳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遇到了阻碍,因为办过户需要婆婆和宋明同意并配合,她才能过户。
于是,徐芳直接将婆婆和继子宋明告上法院,要求二人配合其继承房屋的过户手续。
可是,宋兆伟的老母亲于老太已经年近90岁了,年纪大了,腿脚行动不便,还不太识字。
于老太有2个儿子,2个女儿,而宋兆伟是大儿子。
自从父亲去世后,宋兆伟和母亲的关系一直不好,这么多年都是分开住,很少亲近。
于老太独自住在善老中心生活,小儿子和妻子住在别处,他一直负责母亲的医疗费用,会定期来看望母亲。
而另外的两个女儿,家里条件不好,在赡养母亲方面也没有什么能力。
法院经过了解发现,于老太每月退休金800元,每月还要支付善老中心的房租280元,还有水电费,生活费,都需要支出,生活也是捉襟见肘,难以保障。
法院也看了宋兆伟留下的遗嘱,发现他只给妻子和儿子留了遗产,而对于年迈的老母亲没有留一分遗产。
法院开始对徐芳要继承丈夫遗产的事情,以及老人后续生活保障的事情进行了协商。
1、徐芳作为宋兆伟的妻子,有权继承其留下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徐芳作为宋兆伟的妻子,宋明作为宋兆伟的儿子,于老太作为宋兆伟的母亲都有权利继承其留下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为,宋兆伟留下了自书遗嘱,说将两套房子给妻子一套,另一套拆迁房留给儿子,正常来说,有遗嘱的,应该先按照遗嘱继承。
但是,宋兆伟的母亲年近90岁,且无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因此,宋兆伟应该在遗嘱中保留一部分遗产份额,给母亲留作养老用。
2、宋兆伟没有在自书遗嘱中,给缺乏劳动能力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母亲,保留必留份遗产份额,那么,遗嘱有效吗?
《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宋兆伟在遗嘱中应该给缺乏劳动能力的母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虽然,于老太有800元退休金,不过,很难支撑她的基本生活。
因此,宋兆伟在遗嘱中没有给老母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部分是无效的。
3、法院通过和徐芳协商,作出暖心判决
《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官和徐芳沟通协商,告诉她于老太的生活很困难,作为宋兆伟的妻子,在继承遗产的方面,也应当给老人留有必要的保障。
法院考虑到于老太还有1个小儿子和2个女儿,在结合房主价值和徐芳、于老太的生活情况,达成一致调解。
最终,法院经过调解,房屋中宋兆伟的份额由徐芳继承;徐芳一次性给于老太经济补偿5万元,用于她养老。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儿子在立遗嘱时没有考虑到老母亲,但是,法院经过调解,让徐芳补偿婆婆5万元,也是为了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