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重庆,李先生在用儿子的平板电脑时,无意中发现了一段亲密视频。一开始李先生没太在意,但仔细一看,李先生顿时气炸了肺,视频中的女子竟然是孩子的妈妈——李先生的妻子易女士。
李先生和易女士在2010年相识,两人很快陷入了一段刻骨铭心的恋情,随后两人在当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的两人恩爱有加,相濡以沫。
2016年时,两人已经有了两个孩子——一男一女。这本来是一个非常幸福的家庭,可两个孩子的降生,让本来并不富裕的家庭变得捉襟见肘,夫妻两人开始有了争吵。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争吵变得越来越频繁,几年来积攒下来的感情在一次次争吵中消磨殆尽,终于有一天,易女士提出了离婚,李先生权衡利弊后,同意和妻子离婚。
2022年12月份,双方到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提出了离婚登记申请。
按照惯例,民政局接受申请后,没有马上同意二人离婚,而是设置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30天后,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坚持主张离婚时,民政局才发放离婚证。
可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易女士在婚姻冷静期的30日内,竟然迫不及待的和自己的“知己”开始了“出双入对”的生活。这让李先生感到了莫大的屈辱,于是向易女士提出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可易女士却认为,两个人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已经是名存实亡,自己的行为不会给李先生带来任何的精神损害,不同意赔偿。
两人协商不成,李先生一纸诉状将易女士告上法庭,坚持让易女士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10万元。
【@检视说法】
1、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近几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正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防止轻率离婚,保障家庭的相对稳定,维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给未成年子女一个完整的家,《民法典》中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换句话说,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民政局不会马上发给离婚证,而是设置30天的“冷静期”,30天内,夫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30天的冷静期过后,在接下来的30天内,夫妻双方仍坚持离婚的,需要两人重新到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如果30天内未申请的,视为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2、李先生的诉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首先,在婚姻冷静期内,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双方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因此,夫妻双方仍然要遵守相互忠诚的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易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属于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应当对李先生进行赔偿。
但同时法院认为,李先生所要的赔偿金额过高,法院酌定易女士赔偿李先生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朋友们,你们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呢?
那问题是儿子的平板电脑怎么 会有妈妈的亲密视频
忠诚???
前言不搭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