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15岁男孩在上课前,被同学在座椅上竖着放了一支圆珠笔,导致男孩坐下去时,被圆珠笔直接插入下体。事发后,男孩的手术很成功、没有造成尿道、睾丸等身体的严重损伤。那么同学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么?学校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来源:抖音)
15周岁男孩小木是某学校的在校学生,平时活泼开朗,与同学的关系相处还不错。
小木的同学小陈(化名)为人还不错,课余时间,喜欢与同学玩耍打闹、开玩笑。
事发当天早上,小木吃完早餐后,从家里出发来到学校上课。早上7时30分,小木见还没有上课,就离开了自己的座位。
可小陈见小木离开座位后,竟然将一支笔尖很尖的圆珠笔,竖着放在小木的座椅上,导致小木回到座位后,因没有发现这支圆珠笔直接从睾丸插入小木的下体处。
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通知了小木的父母并将小木送到广州某专科医院进行救治。
医生初步诊断后,发现圆珠笔插入小木的下体有4至4.5公分深。医生因害怕大出血不敢直接拔出圆珠笔并建议进行手术。
在进行手术前,小木亲口承认小陈人不坏,就贪玩、是恶作剧,二人平时关系还不错,小陈没有欺负过他。确认是同学之间恶作剧导致的后,医生才放下悬着的心。
其实这个医生还是挺负责的。毕竟,如果小陈是故意的,那这事性质就完全变了!
后来经过医护人员的共同努力,医生成功将圆珠笔从小木的体内取出。不幸中的万幸,圆珠笔与小木的尿道仅差一公分左右,而且,小木的睾丸也没有受到损害。
听到这个好消息后,在手术门外等待已久的家长,他们悬着的心也终于放了下来。
1、虽说小陈不是故意的,但他的行为确实给小木的身体造成了损害。那么从法律上讲,小陈需要为此承担什么后果呢?
首先,小木15周岁,其同学一般情况下,也是15-16周岁,但15和16岁区别巨大。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34条同时还规定,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他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小陈已满16周岁且是故意的,造成小木轻伤后果,原则上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了。未满16周岁,则要求造成小木重伤的后果,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不论小陈是否已满16周岁,其都是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有一定的区别。即成年人开这种玩笑,一般会认为其对这种行为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即一般会以故意为之来定性。
但小陈是未成年人,而且,小木也亲口承认小陈就单纯喜欢开玩笑、没有恶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过失的。
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小陈是过失的,而且,事发时还未满16周岁,即便造成小木受到重伤后果,也不认为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最后,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造成的,小陈的行为,从民法上讲,都属于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简而言之,小陈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侵犯了小木的身体健康权,理应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因其系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应当由其 家长来承担,并赔偿小木家长经济损失。
2、事发在学校课室内,学校对于每一位学生都负有安全保障以及管理义务,因此,小木在学校受到损害,学校难辞其咎!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学校“很冤”!实则不然!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就对学生有加以管教及安全教育的义务,因此,学校未能尽到义务,自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3、安全教育和学生成绩对孩子同等重要。期望各位家长平常要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切不可等铸成大错再来追悔莫及!
这事和学校关系不大,而且就是故意的,别扯什么无意的。
扯淡
批评不起作用,体罚才可以。罚款3万元补偿受伤学生。学校教育不力,批评教育校长。
你他妈怎么知道学校“安全教育”未尽责?
学校有点冤,这是熊学生恶作剧,不是校园霸凌。
天超法律,受害者总是最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