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丙芳案大家好像没看明白,主要是没告诉法院事实,造成法院出的七十多份判决书出错,

如波谈世界 2024-12-22 11:25:03

高丙芳案大家好像没看明白,主要是没告诉法院事实,造成法院出的七十多份判决书出错,律师要承担这个出错的责任。

比如判决农民工本人收钱,但农民工已经拿钱走了,包工头要有委托书才能代收,败诉方还会对法院法官追责。

判四年,这个显然量刑之重罕见,但这不是终局,还有上诉、二审。但po出这个案例想说明的不是法律事务,而是想说,天大、地天、法大,但事实神圣,还是事实最大。原初的事实当然是大于法律,大于法律事实,大于法律证据,更大于什么逻辑范畴,律师这一点,显然是不在乎或遗漏了。这是律师的盲点,或者说是律师这个职业灯下黑吧。

草莓律师法考: 女律师代理讨薪案涉虚假诉讼获刑4年 律师届的鬼故事,讲下这个女律师是如何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同时热搜里没有说法院认定和公诉人公诉的内容。

该案源于一个层层分包的工程项目。项目完工后,上游包工头拖欠了米某某大部分工程款,米某某【自称】自掏腰包给农民工结清了工资。事后为了方便讨薪,米某某找到高丙芳做代理律师,在农民工已经拿到工资的情况下,以他们的名义起诉了工程总承包企业欠薪。

【公诉人称】米某对分包工程的赵某享有合法的债权基础,具备诉权。但包工头是一方支付主体,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他们完成的是支付行为而非垫付行为。被告人为要回工程款,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民事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

【法院认定】高丙芳明知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事实。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系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不存在包工头米某、陈某垫付农民工工资问题,也不具有可继续向粥店建筑公司追偿农民工工资的权利。此外,米某未被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农民工直接起诉的条件是【其未得工资】。如果农民已经获得工资,则不能诉。而本案是,律师以未发工资的农民工的名义去起诉。就是这个诉讼,被法院认为是虚假诉讼。

再说一个比较典型虚假诉讼罪,代理律师也需要警惕,就是以虚构的劳动者名义起诉企业要求支付工资,以达到转移企业资产、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民事案件也要警惕虚假诉讼的情况,事实扯皮就扯皮了,基本法律关系一定要确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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