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赵明出门遛弯,偶遇民警正在执法。出于好奇,赵明拿出手机开始拍摄,却被民警制止。赵明认为自己是在行使公民的监督权,与民警展开了理论。随后,因与围观群众发生争执并辱骂对方,赵明被民警以妨碍职务为由,行政拘留了7天。赵明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当,于是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民警赔礼道歉,并索赔10万元损失。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赵明平时喜欢散步,享受着城市的喧嚣与宁静交织的氛围。某个傍晚,赵明像往常一样出门遛弯,漫步在街头巷尾。
当他走到一个街角时,突然看到一群人在围观,中间还有几位民警正在处理一起事件。赵明好奇心起,便凑上前去观看。
只见民警们正在对一名男子进行询问,而该男子则显得有些激动,不停地辩解着什么。
赵明觉得这是一个难得的素材,于是掏出手机,开始拍摄起现场的情况。他一边拍,一边还时不时地评论几句,仿佛自己成了现场的解说。
然而,赵明的举动很快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其中一位民警走过来,严肃地对他说:请你停止拍摄,尽快离开现场。
赵明一听,顿时觉得有些委屈。他认为自己只是在行使公民的监督权,记录下民警的执法过程,怎么就被制止了呢?
于是,赵明开始与民警理论起来。他声称自己有权拍摄,这是在监督民警的执法行为。民警则耐心地解释,称他们正在处理一起事件,不希望被外界干扰。双方你来我往,争执不下。
周围的群众也开始注意到这场争执。有些人觉得赵明做得有些过分,便出声怼了他几句。赵明哪肯示弱,立刻与对方发生了争执,并在争执中辱骂了对方几句。
民警见状,立刻以阻碍执法为由,口头传唤赵明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赵明一听,顿时慌了神。他觉得自己没有违法,不愿意前往派出所。但民警却不由分说,将他强制传唤到了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后,民警再次向赵明说明了他的行为已经阻碍了执法,并表示将对他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赵明一听,更是觉得冤枉。
他坚称自己只是在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并没有干扰民警执法。他还表示,自己要起诉警方,并要求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但民警却拒绝了他的请求,并依法对他进行了精神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赵明精神正常,具有完全行政责任能力。赵明虽然不满,但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于是,警方依法对赵明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赵明从派出所出来后,心中充满了不甘和愤怒。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却遭到了如此不公的待遇。
于是,他决定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并要求办案民警向自己赔礼道歉,同时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
在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部分存在较大的争议。
赵明认为自己只是在行使公民的监督权,而警方则认为赵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阻碍民警执法。
从赵明的行为来看,他确实在民警执法时进行了拍摄。然而,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干扰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赵明在拍摄过程中,不仅未听从民警的劝阻,还使用了挑衅性、煽动性的语言,甚至辱骂了围观群众。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行使监督权的范畴,构成了对民警执法的干扰和阻碍。
警方在发现赵明的行为后,依法进行了制止,并在口头传唤无果后,采取了强制传唤的措施,这一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同时,警方在传唤后,依法对赵明进行了调查、鉴定和告知等程序,确保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法庭上,警方提供了执法记录仪视频等确凿证据,证明了赵明的违法行为。
赵明虽然坚称自己无罪,但并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为警方的处罚并无不当之处。赵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警方对赵明作出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是合法且适当的。
同时,法院也指出,赵明在行使公民监督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干扰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后,赵明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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