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夫妻离婚3年后再度同居,男子为稳住前妻,3年转账88万。就当男子以为可

龙哥看法 2024-12-22 22:53:29

广西河池,夫妻离婚3年后再度同居,男子为稳住前妻,3年转账88万。就当男子以为可以带前妻到外地生活时,却惨遭拒绝,并被前妻告知已有男友。男子让前妻还钱,前妻却说男子一直脚踏两条船并非诚心复婚,拒绝返还。男子以未达成复婚为由起诉前妻返还88万,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居3年了,秦林想着时机应该成熟了,于是向谢兰发去一条信息:我想结束异地的生活,你能跟女儿过来我这生活吗? 没想到谢兰的回答却让他失望透顶:不能,我已经有男朋友了,不会跟你去你那边生活的。 秦林一心以为他辛辛苦苦工作,3年时间给谢兰转账88万,还为谢兰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能赢回谢兰的心,没想到居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秦林跟谢兰结婚后不久,两个人就因感情不合离婚了,女儿归秦林抚养。 可离婚后两个人并没有做到老死不相往来,秦林对谢兰还是有感情的,而且秦林常年出差在外,对女儿照顾不周,于是在离婚后第3年,秦林提出了同居的想法。 谢兰想到女儿,答应了秦林的要求,搬回了家。 同居之后,谢兰想着能全心全意照顾女儿,选择了辞职。秦林感谢谢兰的付出,承担起全部的生活费用。 甚至为了稳住谢兰,甘愿出资为谢兰买房,而且只写谢兰一个人的名字。秦林以为自己的甘愿付出会得到谢兰同等的回报,却不曾想是为他人做嫁衣。 秦林怒不可遏,他怎么都没想到,一心想要复婚的他,投入了那么多钱,结果却是这样,他要谢兰还钱: 没想到你居然用我的钱去养别的男人,既然这样,那就把88万还给我,咱俩好聚好散。 谢兰却拒绝:别说的你很深情一样,你跟别的女人不清不楚别以为我不知道。口口声声说要复婚,其实就是骑驴找马,那些都是你自愿给的,我又没逼你要,凭什么要我还! 秦林说:我是为了能复婚才给你花那么多,你要我补偿三金和补办婚礼,我马上给钱。婚礼没办,三金也没买,但是这钱你也没还啊! 谢兰回复说:我就随口一说,是你自己愿意给的,我又没索要,吐出来的还想咽回去? 秦林生气的把电话拨打过去,但都是拒接。秦林一气之下把谢兰告上法庭,以未达成复婚为由,要求谢兰归还88万的转账。 1、 谢兰表示,同居时并未向秦林索要过任何钱款,都是秦林自愿赠与。秦林所说的以复婚为由的转账,其实都是无稽之谈,秦林一直脚踩两条船。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一旦成立,赠与人便不能随意撤销。 秦林在离婚后找到谢兰,的确有复婚的想法,谢兰也深知秦林的意图,看在孩子的份儿上,谢兰也同意同居生活。 可秦林却没有做到忠诚对待,甚至一脚踏两船,这些谢兰都是知情的。谢兰也并没有跟秦林索要过任何钱款,都是秦林自愿赠与,赠与一旦成立,就不能随意撤销。 2、 秦林表示,同居3年转账88万是以复婚为前提的,但谢兰并不想复婚,那么赠与行为就不能作数,谢兰应该返还88万钱款。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秦林早在同居时就已经表明了要复婚的想法,谢兰也知道秦林有这样的想法,所以才与之同居,那么就能证明谢兰是在同意以复婚为前提的同居。 那么秦林在同居时给谢兰转账88万,都是以复婚为前提的。但如今复婚愿望未达成,那么谢兰就应该返还同居这3年来的88万元。 3、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况下,贷款人享有特定的合同解除权。 经调查,秦林转账给谢兰的88万元,其中一些转账是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日常消费支出,还有特定情况下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具备借贷性质,不符合全额返还的条件。 在同居前,谢兰曾跟秦林借款8万元,谢兰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不属于借款,那么就认定8万元为借款,应该返还。 同居后,秦林以补偿的形式支付给谢兰17万元,用于婚礼、三金和买首饰的费用,12万元备注为买房的用途,均与结婚有关,因数额较大,法院支持返还。 还有16.4万元系谢兰缴纳保险以及偿还个人房贷,不属于共同生活开销,也应该返还。 综上所述,结合双方同居时的必要消耗,法院判决谢兰返还33万元。 谢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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