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73岁老太和二哥共同炒股,双方共投入200万本金,以老太名义开户。岂料,二哥突然去世。老太将银行卡上的200万取出,并将这笔钱分别转到自己丈夫和儿子名下。随后,老太被二嫂举报了,老太一家3口被逮捕归案,其中老太和儿子被认定为盗窃,丈夫则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案例来源:新浪财经)
73岁的段老太一辈子省吃俭用,攒下了一大笔存款,足够她和老伴安享晚年。
段老太与老伴张国武身体都硬朗健康,无病无灾,因此这笔钱暂时还用不上。
段老太觉得,让这笔钱闲置着太可惜了,要是能钱生钱就好了。
于是,她就向以前的同事打听,该如何理财?同事告诉她,很多人都在炒股,让段老太去试试,可段老太对炒股一窍不通。
在一次家宴上,她偶然间听说自己的二哥段勇对炒股颇有研究,并且也赚了不少钱。
段老太听后兴奋不已,当即表示希望二哥能带着自己一起炒股,让手中的存款能够增值。
然而,段勇并没有马上答应她的请求,作为过来人,他深知股市的复杂与风险。
于是,段勇详细的向段老太讲解炒股的风险,提醒她股市并非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其中蕴含着巨大的不确定性。
但是,段老太并没被二哥的话劝退,她态度坚决,当即表示要拿出一半的积蓄炒股,即便赔了自己也认了。
段勇只能答应妹妹,表示自己也会拿出一笔钱,和妹妹合作炒股。
随后,以段老太之名开户,段勇负责操作,并保管银行存折,二人均持有账户密码。
一段时间过去了,段勇谨慎地操作着股票账户,他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为段老太的积蓄带来了稳定的收益。
虽然过程中也遇到了股市的波动和风险,但段勇总是能够及时地调整策略,化险为夷。
就在段老太为之高兴的时候,突然,传来二哥去世了的噩耗,段老太悲痛不已,她不敢相信二哥身体那么好,怎么就说没就没了呢。
伤心过后,她想着银行账户上还有200多万资金。
她赶紧将这笔钱取了出来,随后,又将这笔钱分别转给了老伴张国武和儿子张鑫名下。
两个多月后,二嫂王素梅发现了这笔钱被小姑子私吞,气愤不已,她没想到,丈夫刚去世不久,小姑子就做出这样的事,视亲情于不顾,既然她不仁就别怪自己不意,相信丈夫泉下有知,也不会怪自己。
她果断报案,随后,段老太和老伴、儿子都被警方逮捕。
其中,段老太和的张鑫罪名是“盗窃罪”,张国武则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王素梅是否有权起诉段老太?
《民法典》第1153条,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这200万中,有一部分是段勇和王素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王素梅也是段勇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所以,张勇去世后,对于张勇投资的这部分炒股资金,大部分都归王素梅继承,她是有权维护自己权益的。
2、段老太在未经二嫂同意下,将银行卡上的200万资金取出,是否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主观方面分析,段老太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她明知投资资金是她与二哥段勇的共同财产,二哥去世,这笔钱归其家人所有,却未经二哥家人同意,私自将银行卡上的全部资金取出。
这一行为显示出她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意图将原本属于二哥的那部分投资款据为己有。
从客观方面来看,段老太确实实施了盗窃行为。她不仅擅自取走了资金,还将这些钱分别转给了自己的老伴和儿子。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这一行为已经侵犯了二哥家人的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段老太的行为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盗窃罪。
一旦法院作出此认定,她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3、警方认定张国武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个罪名一旦成立,要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单罚金的。
《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具体的认定还要看被告方是如何举证的,如果张国武能够提供证据,对于段老太转给自己的这笔钱毫不知情,那法院就无法认定为刑事犯罪。
本案即将开庭审理,对此,您怎么看?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