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日耳曼法律承认三种合法的婚姻缔结方式:绑架(Raubehe)、购买(Kaufehe)和合意(Friedelehe)。购买新娘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协议。首先,求婚者或其父亲与未来新娘的父亲或监护人就新郎家庭应向女方家庭支付的金额达成协议(Muntvertrag)。这一阶段或多或少与罗马法中的订婚(desponsatio)相对应。在 协议之后,新娘被公开移交给新郎家族的族长(Anver-trauung)。随后是婚礼仪式(Trauung),新娘的氏族成员围着新娘站成一圈,见证这一转移并表示同意这一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新娘的人身转交给了新郎的家庭,而且她的法律权力(Munt, mundium)也转交给了丈夫和他的家族。新娘与原生家庭的联系实际上被切断了,她被融入了丈夫的家庭。这种由双方家庭积极参与和控制的结合方式是最受欢迎的婚姻方式。
“绑架婚姻”是在未征得妇女及其家庭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强行绑架和强奸实现的,因此有时也被称为“强奸婚姻”。法律虽然承认既成事实,但不鼓励这种婚姻,其中一些法律对强娶自由妇女为妻的男子处以重罚。如果一个男人不愿意冒绑架婚姻的法律和人身风险,又因为太穷、太无能或太吝啬而无法购买新娘,他就可以选择合意结婚。事实上,合意可能是绑架的衍生。Friedelehe 一词指的是私定终身,新娘本人同意结婚(或者说被绑架),但她的家人不同意。它与购买的区别在于没有订婚或嫁资协议,而且丈夫没有获得对妻子的控制权。在私奔的合意婚姻中,女方的“门第”仍然属于她的原生家庭:她实际上仍然是其出生家族的成员,即使她与属于另一个家族的男子生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