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眼看还有8天就要刑满释放,可谁知,法院却依法对他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经过三级检察院的不断抗诉,法院终于查清了当年的真相,这才给受害者家属一份迟到的公平正义。
(案例来源:中国青年网)
马长林在监狱里度过了煎熬的9年多时光,眼看还有8天就要出狱,他开始憧憬着出狱的自由生活,不曾想,法院作出了最新的判决。
判决结果令他意想不到,从有期徒刑直接变成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这也就意味着,马长林还要至少多待十几年。
案件到底有什么蹊跷呢?这还得从2015年5月说起。
案发当天,女子沈红在晚上十点左右接到了一个电话,随后就离开小区出走,再也没回家。
沈红的家人第二天突然收到一条短信,说是她和别人去九寨沟游玩了,但她的手机始终无法接通。
沈红的丈夫察觉不对劲,赶紧报警求助。
民警调查了周围的监控,发现沈红走出小区后,在鞭炮店停留了一会,然后坐上了马长林的车,之后就再没出现过。
沈红家里的一个手机显示,沈红失踪后,她的银行卡出现多笔取款交易,通过查询银行门口监控,原来是一个女性装扮模样的人用沈红的银行卡取走了她的钱。
根据视频线索,民警很快抓捕了马长林,但马长林拒不承担,只说他把沈红送回家就走了,其他情况并不清楚。
直到民警在马长林家里搜出32万现金,以及他假扮女性取钱的衣物,甚至还在野外挖出沈红的尸体后,马长林还是拒不交代。
面对证据,马长林承认取钱的事实,但并不承认他杀害沈红的事实,最终,一审法院认定马长林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万元。
面对这样的判决,检察院并不认同,认为对马长林的判决太轻,提起抗诉。沈红的家属也不认同,沈红为什么会被曝尸荒野,好好的人怎么说没就没了,马长林肯定逃不了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判决合理,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随后,检察院继续上报上级检察院,要求查明真相,还沈红一个真相。
最高检经过了解,发现案件确实疑点重重。沈红失踪五天后,沈红的弟弟和丈夫还收到沈红手机号发来的信息,但电话一直打不通。
从证人的证言可以得知,马长林开的那个车,案发当晚发现,车子后排脚垫上有血迹,还有女性头发,经过证实,这些都是沈红的。
沈红的尸检报告显示,她是被捂住嘴鼻,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当晚,沈红的手机信号基站和马长林高度重合,都是从小区到店里,然后在曝尸的地方停留了三个小时。
马长林有前科,出狱后做生意认识了沈红,他还欠沈红十万元货款,怎么还能拿着沈红的银行卡取钱呢?
在最高检的抗诉下,甘肃省高院终于重新审理,案件的真相也终于慢慢浮出水面。
1、虽然马长林没有任何口供,拒不交代真相,但这并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案件口供不是必要的,即使当事人拒不承认,但只要证据确凿,行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马长林有过前科,更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他拒不承认,这才让案件误判,只认定盗窃罪。
2、法院审理认为,马长林的行为属于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马长林夺取沈红的财物,还存在暴力杀害的手段,属于以暴力等方法抢劫财物,并导致沈红死亡,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长林还涉嫌故意杀人罪,他杀害沈红,并曝尸荒野,这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3、最后,法院审理认定,马长林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照数罪并罚,依法改判马长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有检察院的不断坚持,这才让马长林,被绳之以法,三次抗诉,终于换来真相大白,正义终究还是来了,马长林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这么恶劣怎么是死缓
迟到的“正义”还能算正义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