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水果店老板做了张宣传海报,没想到被执法部门罚了5万元,认为老板在虚假宣

小鲨看法 2024-12-24 21:56:03

湖南衡阳,水果店老板做了张宣传海报,没想到被执法部门罚了5万元,认为老板在虚假宣传。老板不服,没有缴纳罚款,结果遭到强制执行。老板一怒之下将执法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来评评理。法院这样判!

(来源:扬子晚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王阿姨在衡阳市的一条繁华街道上开了一家水果店,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她不仅将水果店装修得清清爽爽,而且还十分地干净。

可是这条街道上有不少水果店,竞争压力极大,虽然装修了店铺,但生意仍没有很明显的增长。

为了增加客流量,王阿姨上网咨询了一番,网友们给出了一个建议,说是要将水果给包装一下,增加一些功效。比如:多吃苹果能减肥,多吃香蕉能提高免疫力等。

王阿姨十分听劝,按照网友们的意见去搜了一些,然后让附近的广告公司制作成一张张色彩斑斓的宣传海报,贴满了店铺的每一个角落。

然而好景不长,有顾客发现王阿姨店内的宣传海报后,认为很多都是虚假宣传,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就比如那个多吃苹果能减肥,那都是假的。

于是顾客就向12315平台举报,称王阿姨的水果店存在虚假宣传。

执法部门上门调查时,指着那些海报对王阿姨说:“阿姨,您的这些宣传海报涉嫌虚假宣传了,需要整改一下。”

王阿姨一听,吓得连忙撤下了所有海报,可当她以为事情就此了结时,却突然收到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的内容来看,执法机关是以王阿姨存在虚假宣传为由,决定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并发出警告,如果逾期不缴,还将加收每日3%的滞纳金。

王阿姨懵了,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只是从网上摘抄了一些知识,怎么就变成了“虚假宣传”,还要面临如此巨额的罚款?

面对这笔突如其来的罚款,王阿姨决定抗争到底,拒绝缴纳罚款。执法机关决定对王阿姨强制执行,而王阿姨直接将执法部门告上法院,认为处罚不合理,要求撤销处罚。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执法机关认为:

王阿姨的海报内容存在夸大水果功能的词汇,这误导了消费者,的确属于虚假宣传。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第8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因此,执法人员仅对王阿姨处罚了5万元,其实是已经考虑到王阿姨是初犯,对其减轻了处罚。

王阿姨则指出:

海报中的内容均来自于网上百科,自己并无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而且在执法人员提出海报存在问题后,自己已经第一时间下架了所有海报。

况且,虽然海报已经展示了一段时间,并自己并没有结果到任何顾客的投诉,说水果就没有这些功效,这些水果也未对任何顾客造成任何实际损害。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执法部门对自己处罚5万元,明显是小题大做。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的意见是:

1、举报王阿姨水果店存在虚假宣传的人,并未在王阿姨的水果店内有过任何消费。

2、根据王阿姨的上网记录可以看到,王阿姨对店内水果的宣传内容,均来自于网络。

3、执法部门认定王阿姨存在虚假宣传,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为王阿姨的虚假宣传,而导致顾客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

4、王阿姨所打印的海报均张贴在水果店内,并未展示在外侧,影响范围有限。

5、在执法部门上门责令王阿姨改正后,王阿姨立即撤下了所有海报,这足以证明且她已经认识到错误,并迅速整改,消除了潜在影响。

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旨是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以及合理性,避免过度处罚。

综上,法院认为王阿姨的海报内容虽然存在虚假成分,但并未达到需要重罚的程度。执法部门未按照过法相当的原则对待此案,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裁定不准执法部门强制执行这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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