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小伙发现他花1500元买的自行车丢了,找到时,车有多处损坏,骑行包也不见了,一查,是被一9岁小孩骑走了,小伙和家长协商不成,又去调解,不料,调解员却说小伙:你自己不锁,你是不有责任?小伙气坏了,让赔1500,还报了警,没想到,家长质问他:你非把小事搞大吗?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2024年11月19号晚上,沈强突然心血来潮,想出去来个夜骑,锻炼一下身体。
他到了地库停车位,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
沈强有些惊讶和诧异,怎么自行车还有人偷啊?他有些气愤,但天色已晚只能第二天再去找自行车。
原来,沈强住在某小区,在小区地库有个机动车位,平时一直空着。
沈强是99年出生的,也喜欢户外运动,在2023年,他花了1500元买了一辆自行车,没事就骑行锻炼。
不骑车的时候,沈强就把自行车放在机动车位靠墙的角落里放着,也没有上锁。
沈强觉得一个自行车应该会没有人拿,他平时也都那么放着,也没啥事。
11月20号,沈强去找物业,说自己买的自行车不见了。
物业经过一番寻找,发现自行车在小区里大概两个单元以外,不过,物业告诉沈强,车找到了,不过骑行包不见了。
沈强赶紧去取车,当他看到自己心爱的自行车时,差点气过去。
他看到自行车上面各种破损,车坐摔坏了一角、车把也摔坏了、轮盘也断了,车还被锁着……
沈强估算了一下,修的话也得300到500元。
看着好好的自行车破损不堪,他又心疼又生气。
随后,他又看了监控,发现一个小男孩推着自己的自行车,孩子推着有点费力,车子还摔倒在了地上。
让沈强气愤的是,那小孩推着自行车,小孩妈妈就跟在孩子后边。
沈强去找了小孩家长,家长也承认是小孩推走了车子。
而且,沈强的自行车还被小孩父亲用锁给锁上了。
沈强和小孩家长协商赔偿的事,要么赔偿1500元,车给他们,要么赔偿维修费用,外加1000元他找车查监控的误工费。
家长说什么都不同意,他们只愿意赔偿维修费。
沈强和小孩家长没谈妥,后来又去调解,可是,调解员一句话就给沈强气炸了。
调解员第一句话就问他:你自己没锁,你是不是也有责任?
沈强哪里能忍,他反问,我就是不锁放在地库停车位怎么了?也没人偷,凭什么就你偷了呢,你不偷还会发生这种事吗?
而后,沈强报警了,他才得知小孩已经9岁了。
但家长一直说,他还是孩子,不懂事,总之,让沈强感觉家长就是拿孩子在道德绑架自己。
沈强再次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没想到,小孩家长却说:你那破自行车买时花1500元,都骑了一年半了还要卖给我1500元,你觉得合理吗?
而且,家长认为沈强的时间成本不值钱,还问沈强,你一个月能挣5000元吗?
沈强气的火冒三丈,告诉家长,我一个月能赚7500元。
家长怼他,我还赚75000呢。
沈强很无语,气的用手比了个“六”。
但家长和记者说,当时孩子不知道是谁的车,就骑了,后来孩子妈妈怕孩子再骑,就用锁给车锁上了,不让孩子骑了。
沈强表示,自行车上面的锁一直没打开,家长见面协商时,也没有拿钥匙。
不料,家长说他们工作忙没时间,还说,这个事不是什么大事,又责备沈强又是找记者,又是报警,不要把小事搞成那么大好吧。
家长和沈强说,等他有空再去调解。
沈强拒绝了,不打算和解了。
不曾想,家长还怒了,直接说,自己没时间跟他继续弄这个事,爱怎样就怎样。
那么,从法律方面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小孩没有经过允许擅自推走沈强的自行车,还造成了损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孩没有经过沈强允许,擅自推走并损坏骑自行车,造成了沈强的财产损失,显然构成了侵权行为。
那么,小孩以及他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赔偿自行车的费用或者因自行车被盗产生的额外费用,维修费、交通费等。
2、沈强考虑走法律途径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如果,沈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小孩及其家长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损失。
不过,沈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孩有侵权行为,比如,小孩摔坏自行车造成的损失,以及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而小孩家长作为监护人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小孩才9岁,属于未成年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沈强只能要求小孩家长赔偿了。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