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学校要求学生签承诺“自残自杀行为和学校无关?”当我们批评学校错误做法的时候,不妨多问一句:为什么学校出此下策?还有,在学生心理健康的问题上,谁的因素或责任更大更多? 网传一中学要求学生签承诺书: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我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学校出此下策,何尝不是学校变成无限责任公司,个别家长缠访的寒蝉效应? 学校做法比较愚蠢,这种声明不仅错,而且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哪些动辄喜欢归因学校和老师以及其他人的,会信守这份没有法律意义的承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