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明2年16次家暴案被告不判死刑 2024年12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男子2年家暴妻子16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某阳未被判处死刑。以下是法院的相关说明:
案件管辖权及量刑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需同时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六级以上残疾视为“严重残疾”。经鉴定,谢某梅的残疾程度最高达到七级,不属于“严重残疾”,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范畴,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未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原因
被告人贺某阳在与被害人谢某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多次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但在2023年4月25日清晨殴打谢某梅胸腹部致其受重伤的行为,应单独评估。贺某阳明知该行为会损害谢某梅身体健康仍主动实施,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贺某阳在暴力殴打后,购买止痛药物并依照民警要求拨打120电话、将谢某梅送医急救,反映出其客观上没有剥夺谢某梅生命的故意,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依法数罪并罚。
未判处死刑的具体考量
贺某阳殴打被害人谢某梅致重伤,但不具备“以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谢某梅重伤后果系贺某阳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贺某阳的虐待行为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适用刑罚。贺某阳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谢某梅的主要事实,但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后果严重,且未表现出足够的悔罪态度,综合考虑后对其故意伤害罪所具有的自首情节未予从宽处罚,最终决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未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