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在广西某地代理过一个刑事故事。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外来的西北人,在此地娶妻,开

子墨谈情感 2024-12-28 09:38:04

前几年在广西某地代理过一个刑事故事。

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外来的西北人,在此地娶妻,开了一个小超市当老板。

超市老板人高马大,但性格却很温和。

当地有一波混混欺负他是外地人,去超市里拿烟拿酒经常不给钱,还时不时的找他"借钱"。

钱虽不多,两三年下来也"借"了他2000多。

事发那天混混头子喝醉了,带了一帮人去他超市。先是拿了几个东西不给钱,后是要他拿一条中华烟来。

老板拿了一包中华送混混头子,想息事宁人。混混大怒,打骂老板。

超市老板的母亲和妻子听见动静连忙来劝。混混头子把老板的妻子推到了地上,还给了老板的母亲一耳光。

看到母亲被打,这个腼腆憨厚的超市老板终于爆发了,去厨房拿了一把砍猪骨头的刀。冲出来二话不说就砍人。

混混头子被砍。混混的几个小弟也均被砍。混混头子逃跑时拿手挡刀时手掌被砍去一些,颈部挨了一刀。送去医院的路上一命鸣呼。两个小弟重伤,一个是逃跑时被砍了肩膀,一个是逃跑时被砍了背。要知道这个西北大汉比混混头子可是高了整整一头。彻底发怒的老实人,拿砍骨刀砍一群混混。

超市老板就成为了犯罪嫌疑人,我代理的就是他。

如果混混带了凶器、如果混混打耳光后再继续动手、如果混混不是被超市老板撵了这么远,我都会全力向正当防卫方向去做无罪辩护+。

可惜混混仅打了耳光,而且超市老板亮刀后混混立马就逃跑,超市老板是追出超市撵了一段距离才砍的人。

于是重点就得在"受害人过错"、"嫌疑人受到长期欺压"这个点上。

庭上我就对混混头子大骂特骂,说他们是流氓团伙,是黑社会。越说还越激动,说他们才是危害社会的人渣,是真正的败类。举证时,面对被欺压的证据,也是夹枪带棒的说混混们是如何的万恶。我还申请调取了混混头子平日里打架、斗殴、赌博、嫖娼被司法处罚过的证据。说这是一定程度上的为民除害。

庭审后,签笔录的时候。法官自己下来了,小声对我说:笔录你差不多稍微看下就行。

我迷惑不解的时候,法官用眼神狠狠地瞪了下我,然后皱着眉瞄了下旁听席。

我顺着他眼神看向旁听席,发现有好几个面相不善的人一直看我。法官又小声说"你北京来的,我们这可是山区"。

我此时瞬间明白了法官的暗示,又看向旁听区的人,突然间有些害怕起来。

法官对旁听区说:"现在还没散庭,所有人不可以动。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你们都坐着别动。"

然后跟书记员说,"旁听人员的身份证都收了是吧?待会排队,一个一个仔细核对好身份后,一个一个的返还。先别动,等笔录签字好了再说。待会排好队,一个一个领身份证完也不能走,全部领完身份证才能一起走。"

我签完笔录后,嫌疑人还没被押走时,法官就让法警带我离开。

法警没带我去法院大门,而是到了法院办公人员出入的门。

我让他等我坐上车再走。

上了车,我直接让司机拉我去最近的机场。当时宾馆没退,机票也没买。我也顾不上了,反正就得去机场。

到了机场我才松了一口气。买的票还得5个小时才起飞,我也不出去,就在机场干等。

判决的结果也很不错,最大限度地给超市老板减了刑。

这里我多说一句,检方提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死"。我主张的是"意杀人"。这区别很大。

尽管猛一听好像"故意杀人"更严重,但法律规定,"故意杀人"根据情节,起点是三年徒刑,最重是死刑立即执行。"故意伤害致死"听起来更轻一点,但这个罪起点却是十年,最重是死刑立即执行。

换句话说,只有按照"故意杀人但其他较轻情节"这个超市老板才能最大限度地被轻判。想要有"情节较轻",必须向"义愤杀人"、"激情杀人"这两个方面去靠拢。也因此,我就必须在庭上自己先义愤的斥责对方是人渣败类。不是咱不理性,是必须得这么骂。

超市老板最终是5年徒刑。一死两重伤,经属于最大限度地减了刑。

我也很感激这法官给我的暗示,暗示我莫回头快点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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