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蔡某甲与邻居丁某某的妻子田某乙之间产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然而,这段关系并未长久保密,同村的赵某甲得知后,多次纠缠田某乙,甚至威胁要与她发生关系。田某乙坚决拒绝,赵某甲的威胁行为却愈发过分,不仅损毁了蔡某甲和丁某某的农作物,还伤害了丁某某家的一头母猪。蔡某甲与丁某某商议后,决定对赵某甲实施报复。在一个夜晚,他们联手蔡某乙,悄悄潜入赵某甲借宿的汪某某家,用木棒将赵某甲残忍杀害,并将尸体藏匿于山林洞穴中。这一藏就是十几年,直到2023年,真相才大白于天下。三名凶手被绳之以法,但赵某甲的家人对判决的民事部分不满,提出了上诉。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
蔡某甲与邻居丁某某的妻子田某乙有了一段不为人知的情愫。这段关系虽然短暂却留下了深深的痕迹。
田某乙原本只是想过着平凡的日子,却没想到会因为这段不正当的关系而卷入一场纠纷。
赵某甲对田某乙的美貌早有所闻,当他得知田某乙与蔡某甲的关系后,多次纠缠田某乙,甚至威胁要与她发生关系。
田某乙对赵某甲的纠缠感到厌恶,她坚决拒绝了赵某甲的要求。然而,赵某甲并未就此罢休,一天夜里,他悄悄潜入丁某某家的农田,损毁了蔡某甲精心种植的西瓜苗和丁某某家的辣椒苗。
更过分的是,他还用刀捅刺了丁某某家一头怀有猪仔的母猪。蔡某甲和丁某某得知此事后,决定对赵某甲实施报复。
蔡某甲找到了自己的弟弟蔡某乙,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他,并邀请他一起参与报复行动。蔡某乙虽然有些犹豫,但在蔡某甲的再三劝说下,最终还是同意了。
两天后的一个傍晚,蔡某甲发现赵某甲又到了邻居妇女汪某某家过夜住宿。他立刻来到丁某某家,将这个消息告诉了丁某某和蔡某乙。
三人经过一番商量,决定当天晚上就动手。他们悄悄潜入汪某某家屋外,蔡某甲手持一根粗壮的木棒,丁某某则负责在屋外照亮。
当一切准备就绪后,蔡某甲和蔡某乙撞开了大门,冲进了屋内。赵某甲此时正躺在床上酣睡,蔡某甲先行冲入卧室,持木棒朝睡在床上的赵某甲猛击过去。
赵某甲被突如其来的攻击惊醒,他跳下床来,试图躲避蔡某甲的攻击。然而,蔡某甲却紧追不舍,持木棒连续击打赵某甲的头部,直到他倒地不起。
丁某某和蔡某乙见状也冲入了屋内,他们同样持木棒朝赵某甲的头部猛击。可怜的赵某甲在三人的联手攻击下,当场失去了生命。
三人看着倒在地上的赵某甲,告诫汪某某不得将此事外传,随后将尸体装入塑料袋抬至村外一处农田坎下的草丛中藏匿。
然而,他们并不放心,担心尸体被发现后会惹来麻烦。次日晚他们又将尸体转移到了村后山林中的一个洞穴内。
时间一晃过去了十几年,这起案件始终没有被破获。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3月22日,蔡某甲、丁某某、蔡某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他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蔡某甲、丁某某、蔡某乙三人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共同犯罪中,蔡某甲、丁某某共谋报复杀害被害人并积极主动实施杀害行为,是主犯;蔡某乙受蔡某甲邀约参与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蔡某甲、丁某某、蔡某乙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法院对他们分别判处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刑罚,并剥夺政治权利,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本案中,蔡某甲、丁某某、蔡某乙的犯罪行为给田某甲、赵某、赵某乙造成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经审理,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蔡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三、被告人蔡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四、被告人蔡某甲、丁某某、蔡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55712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58712元,蔡某甲赔偿其中的29356元,丁某某赔偿其中的17614元,蔡某乙赔偿其中的11742元,三名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判决后,三人均上诉。
审理认为: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有限的,主要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上诉人提出的赔偿项目中,很多都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因此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部分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某甲、赵某、赵某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