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男子因盗窃被抓进了看守所,因为之前有过不下十次进出看守所的经历,男子总是故意规避自己的真实身份,然而,即便男子如此狡猾,最终还是通过蛛丝马迹核实到了男子身份,让人吃惊的是,男子之前的经历更是可以吃“花生米”了。
据悉,男子陈某因盗窃被送进了看守所,之前也多次盗窃,而且都是自报姓名陈某,所以也都是按照陈某判处刑罚的,这一次进入看守所之后,陈某还是一如既往的不搭理别人,而且当提及自己身份时,总是有意回避。
这让民警觉得,陈某身上一定背着其他案子,于是便多次找陈某谈话,从陈某谈话了解到了陈某的老家,可是去了之后并没有任何发现,意外的是,在隔壁的村里找到了蛛丝马迹,加上从失踪人口信息中核对,终于确认陈某为廖某。
20多年前,廖某伙同他人抢劫了一名摩的司机,抢了50元钱后又抢了车子,将司机捆绑之后再身上压上重物沉入到了水中,最终导致了司机死亡,目前,廖某已经被移送到管辖地,此时,距离廖某出狱仅仅剩下了3天的时间。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案件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责任问题。
首先,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廖某等人抢劫摩的司机导致其死亡的这一事件中,虽然廖某等人已经触犯了刑法,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他们依法享有向廖某等人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
其次,从刑事责任角度而言,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而且抢劫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廖某等人抢劫摩的司机并致使其死亡,完全符合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规定,应当面临极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而此次廖某因盗窃再次被抓,之前多次盗窃并且冒用他人姓名接受刑罚,本身也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冒用他人姓名接受刑罚,干扰了司法的正常秩序,属于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对于盗窃行为,根据盗窃的金额、次数等情节不同,按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也会有相应不同程度的量刑。
有人可能有疑问,都跑了20多年了,还能抓回来服刑吗?
其实,由于廖某当年犯罪后,警方已经立案调查,所以就不存在追溯时效的问题,即便过去了30年,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廖某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还是低估了正义的力量。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