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辆自行车与一辆摩托车在路口不慎相撞,本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双方

智慧大学堂 2024-12-29 16:42:04

广东东莞,一辆自行车与一辆摩托车在路口不慎相撞,本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双方的冲动演变成了一场悲剧。自行车车主邱某艳与摩托车车主杨某争执不下,推搡间,杨某的朋友黄某上前从背后抱住了邱某艳,试图平息事态。然而,谁也没想到,邱某艳竟从身上掏出了一把小刀,猛然刺向了黄某。黄某应声倒下,邱某艳趁机逃离现场,黄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这起案件究竟是何起因?邱某艳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杨某骑着摩托车,载着同事缓缓行驶在回家的路上,当摩托车行驶至新围仔村口对出路段时,突然,一辆自行车从侧面撞了上来,摩托车尾箱瞬间被撞得凹陷下去。

杨某猛地刹车,转头看向那辆自行车,车主邱某艳正慌张地扶着车把,眼神中闪过一丝不安。

杨某心中涌起一股怒火,他下车走到邱某艳面前,质问道:你怎么骑车的?没长眼睛吗?

邱某艳也不甘示弱,反驳道:你摩托车停那么突然,我怎么躲得开?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执得不可开交。

就在这时,杨某的朋友黄某、刘某华和顾某军恰好路过,看到这一幕,便围了上来。

黄某是个热心肠的人,他见状上前一步,试图从背后抱住邱某艳,想以此制止两人的争吵。

然而,邱某艳却像是被触动了某根神经,他拼命挣扎,眼神中透露出一种莫名的恐惧和愤怒。

就在众人以为这只是场普通的争执时,邱某艳突然做出了一个惊人的举动。

他右手悄悄摸向裤兜,掏出一把挂在钥匙串上的小刀,猛地转身,朝着黄某的胸部捅去。

黄某猝不及防,只感觉胸口一阵剧痛,鲜血瞬间染红了衣襟。他松开手,踉跄了几步,倒在了地上。

邱某艳见状,心中一惊,但他并没有停下脚步,而是趁机逃离了现场。杨某和刘某华等人见状,连忙追了上去,但无奈邱某艳已经消失在了茫茫人海之中。

他们赶紧返回现场,将黄某送往医院抢救。然而,由于伤势过重,黄某最终因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黄某的家人得知后悲痛欲绝,他们报了警,为黄某讨回公道。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等手段,很快锁定了嫌疑人邱某艳。

然而,邱某艳却消失得无影无踪。警方多方搜寻,时间一晃就是十几年过去了,终于,在2022年11月6日,警方通过线索追踪,成功将邱某艳抓获归案。

面对警方的审讯,邱某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声称,当时自己只是出于自卫才拿出小刀的,并没有故意伤害黄某的意图。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邱某艳的辩护人提出,案发时黄某等人对邱某艳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邱某艳是在情急之下才拿出小刀的,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而检方则坚称,邱某艳的行为明显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邱某艳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具有防卫意识;四、针对侵害人防卫;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虽然邱某艳与杨某因车辆碰撞发生了争执和推搡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且,根据证人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显示,案发时黄某只是从背后抱住了邱某艳,并没有对其实施暴力殴打行为。

刘某华和顾某军等人也没有持工具伤害邱某艳。因此,邱某艳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邱某艳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邱某艳在争执过程中,明知自己持有小刀,却仍然使用暴力手段捅刺黄某胸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明显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最终判决:邱某艳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邱某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相、陈某青、黄某蕴经济损失6845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相、陈某青、黄某蕴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邱某艳上诉。提出:其不是故意伤害行为,是正当防卫,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审理认为:邱某艳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提出的正当防卫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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