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②在征收补偿款中,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根据项目名称,有具体指向性的钱款原则上应当归相应的对象所有。
③“未见证面积”补偿款,归出资建造人所有。
④包含全体被安置人员在内的家庭成员如就征收补偿利益分割达成内部协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则上对签约各方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协议仅有部分被安置人签字的,要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为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⑤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件中,应当对整体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割,明确各被安置人的份额,但一方当事人明确请求内部不分割的除外。
⑥、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并通过选房单等文件形式确定产权调换房屋订购人的行为,不能视为就相关征收补偿利益分割达成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