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男子花26万找中介公司娶回越南媳妇,没想到刚结婚三个月,新娘离家出走不见踪影。男子认为自己被骗,找到中介要求退还26万媒人费。不料中介拒绝,称彩礼都给女方了。男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
“你到底啥时候能带个媳妇回来?!”父亲不住地叹气,“隔壁老张家都抱上俩孙子了,你个不争气的东西!”
倪某撇撇嘴,他心里也着急,这几年身边的发小陆陆续续都结婚了,眼见只剩下自己一个三十多岁的老大难。
他不是没努力过,这几年一直积极托人给介绍对象,相亲不下几十次,可就是遇不上心仪的女朋友。
周围亲戚朋友都知道倪某眼光高,渐渐地,再没人愿意给他介绍对象了。
天无绝人之路,正在倪某绝望时,他偶然听说镇上有家传媒公司能介绍越南新娘。
虽然心里没底,但转念一想,能娶着媳妇,倪某还是决定试试。
他立刻出发去镇上找到了那家传媒公司。
公司中介王某一听是来找对象的,热情地接待了倪某。
王某把越南新娘夸得天花乱坠,说她们不仅长得跟天仙一样,还勤劳贤惠、老实听话,保证能让倪某满意。
倪某心动地不得了,万幸自己没有早早结婚,原来正缘在越南等着自己。
他二话不说当场和王某签订好合同,约定去越南相亲的时间,并支付了高额的服务费和彩礼26万元。
没过几天,倪某和王某一起踏上了前往越南的相亲之路。
经过一番波折,倪某终于见到了未来的新娘阮某。
阮某长得清秀,看起来老实本分,倪某一见钟情,觉得越南媳妇就是好,这钱花的值!
这趟异国相亲之旅进展顺利,两人很快就在越南登记结婚。
办完手续,倪某兴高采烈地带着阮某回到泉州,开始新婚生活。
最初倪某和阮某日子过的还不错,倪某每天早出晚归打工赚钱,妻子阮某则在家里操持家务,把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
日子一长,倪某觉得妻子阮某有点不对劲了。
她经常郁郁寡欢,心里好像藏着什么事。倪某问她,她也支支吾吾不愿多说。
直到有一天,天气热得要命,阮某想开会儿空调凉快凉快。倪某却不同意,他说:“开空调太费电,浪费钱。”
妻子一听不乐意:“这么热的天,开一会儿空调咋啦?”
倪某却坚持说:“不行,就是不行。”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声音越来越大。
最后,阮某一气之下,收拾好几件衣服便离家出走了。
倪某愣在原地,他没想到阮某会这么决绝,他追出去已经看不到阮某的踪影。
倪某心里急的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
他四处找阮某,问遍了邻居和亲戚,但都没人说见过她。
倪某觉得自己被骗了,他气呼呼地跑到家传媒公司,一进门就扯着嗓子喊:“你们给我介绍的人跑了!我要求退款,26万不能打水漂了!”
王某接待了倪某,他解释说,那26万多元中,有22万元是作为彩礼转给了阮某,剩下的钱用于相亲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王某建议倪某向阮某讨回彩礼,但倪某哪里知道阮某去了哪里,更别提讨回彩礼了。
倪某对王某的说法半信半疑,他坚持认为传媒公司并没有真心促成这段婚姻,而是为了谋取利益。
他要求传媒公司全额退款,但王某却不同意,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倪某一气之下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26万元中介费。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案件中,倪某委托传媒公司作为居间人介绍越南籍结婚对象。
如果传媒公司在介绍过程中未如实报告重要情况,如阮某的背景、性格、婚姻意愿等,或者故意隐瞒了阮某可能存在的问题。
导致倪某与阮某的婚姻短暂且失败,倪某有权要求传媒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庭上王某强调,彩礼已经转给了阮某,自己只是按照合同办事,并没有任何不当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然此案中倪某与阮某已在越南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仅3个月),且因语言不通、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
然而根据该法律条文,彩礼返还通常适用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或未共同生活的情况,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
此案中,倪某要求返还彩礼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因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尽管时间短暂)。
倪某坚持认为传媒公司应该退还全部费用。
至于彩礼是否真的转给了阮某,目前还无法确认。
毕竟,阮某已经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这使得整个案件变得扑朔迷离,难以判断。
目前,这起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对此,你怎么看?
信息来源:云上深夜快递
(文中人们均为化名)
这些媒人就是骗婚的,去年我女婿的表弟也是跟他们一样花了二十来万娶个越南老婆回来过了一个年就跑了
明显是骗婚骗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