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河北邯郸,联手杀害同学的3名小恶魔,终于宣判了!但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4-12-30 12:26:51

“判了!”河北邯郸,联手杀害同学的3名小恶魔,终于宣判了!但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有期徒刑12年,1人免责。网友共同犯罪,为何刑罚差距这么大?

今年3月,3名初中生将同学残忍杀害,后将同学尸体埋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蔬菜大棚里,面对警方的多次询问,面不改色、镇定自若。其中1个人事发后竟还悠闲地躺在床上打游戏。引发热议。

转眼9个月过去了,新华社发布最新消息称,该案已经宣判,3名小恶魔,其中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有期徒刑12年,1人免责。

该事再次引起热议,对此不少网友表示,故意杀人居然没有1个死刑!竟然还有1个人没有任何责任。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完全成熟,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都相对较弱,对自身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我国法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秉承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主的政策。死刑这种不可逆转的刑罚有悖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

因而我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涉事3名男生犯罪时均为13周岁,因而虽然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并不能判处死刑!

2、为何其中1人没有任何刑事责任?

通报的案情显示涉事3名男生分别为张某某、李某、马某。

张某某与李某因与同班同学王某某发生矛盾,在张某某的提议下,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平分王某某的财物。

事发当日,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张某某3人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作案地点(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又将密谋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了马某。

等4人共同进入蔬菜大棚后,张某某动手、李某帮忙控制王某某,马某什么也没做,见状离开大棚。而后张某某与李某得手后,共同将王某某的尸体掩埋。

张某某而后将王某某手机里的钱转给自己和李某平分,而后扣掉王某某的手机卡,指使马某砸毁,随后将手机交由李某丢弃。案发后,马某首先交代、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从披露的案情来看,张某某、李某共谋杀害王某某显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犯罪。

马某某虽然中途纠合参与其中,但是明知道张某某、李某欲对王某某实施犯罪,跟随前往现场,并在事后帮忙销毁王某某的手机卡,很显然也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张某某、李某、马某3人中,张某某提议杀人并进行事先的准备、首先动手很显然是主犯。李某与马某是从犯。

而相较于积极参与、分钱的李某,马某只是中途纠合参与其中,且未实施具体的加害行为,因而张某某、李某、马某在量刑上才有了巨大的差异。

3、没有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责任!

虽然马某最终因为年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责。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并不是说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一方面来说,《刑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另一方面来说,马某的行为从民事角度上来讲,还属于侵权。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受害人家属依法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向马某家长进行索赔。

4、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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