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川,男子罗某寿在一小吃店打工时,与来店吃饭的未成年少女李锦某相识。罗某寿明知李锦某未满十四周岁,却趁其醉酒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罗某寿被依法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然而,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维持了原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晚上,小吃店里来了一群年轻的女孩,其中就有李锦某。李锦某是一个未成年的少女,与朋友们一起在小吃店里吃宵夜。
罗某寿在忙碌中注意到了这个特别的女孩,她的笑容像春天的阳光一样温暖,让他心中涌起了一股莫名的情愫。
趁着空闲时间,罗某寿上前与李锦某搭话。他得知李锦某还未满十四周岁,心中不禁有些懊悔自己的冲动。
然而,一种莫名的欲望在他心中疯长。他添加了李锦某为好友,暗暗决定要接近这个女孩。
第二天凌晨,罗某寿带着烧烤和啤酒,来到了李锦某和朋友黄某某们入住的宾馆房间内。三人一起喝酒、吃宵夜,气氛渐渐变得暧昧起来。罗某寿趁机与李锦某聊起了天,试图拉近彼此的距离。
凌晨四点左右,黄某某关灯与另一位朋友躺在一张床上睡觉,而李锦某则躺在另一张床上。此时,罗某寿的欲望已经无法抑制。他趁李锦某醉酒之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射精在她的体内。
李锦某在迷迷糊糊中感觉到了异样,但她的意识已经模糊不清。第二天醒来后,她发现自己的身体有些不适,她担心自己怀孕,于是赶紧联系了罗某寿,让他转50元给自己买避孕药。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李锦某想象的那样简单。几天后,她因为腹痛去医院检查,结果她怀孕了!而且,医生告诉她,这是卵巢妊娠,情况非常危险。
李锦某得知自己怀孕后,第一时间联系了罗某寿。然而,罗某寿却选择了逃避,他删除了李锦某的好友,玩起了消失。李锦某无助地哭了起来,她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最终,李锦某将这件事告诉了母亲。母亲听后,立刻报了警。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很快锁定了罗某寿为嫌疑人。
在法庭上,罗某寿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他承认与李锦某发生了性关系,但却坚称自己并没有强奸她。他辩称,李锦某当时是自愿的,而且她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
然而,李锦某却坚决否认了罗某寿的说法。她哭着讲述了自己被强奸的经过,以及事后罗某寿的逃避行为。她的证词得到了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的支持。
面对铁证如山,罗某寿最终低下了头。他知道自己无法再狡辩下去,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某寿的家属积极赔偿了李锦某的经济损失,并请求她能够谅解罗某寿的行为。
李锦某在母亲的陪同下,经过深思熟虑后,最终表示愿意谅解罗某寿,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罗某寿明知李锦某未满十四周岁,却趁其醉酒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他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强奸罪,且属于奸淫幼女的情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主观上,罗某寿明知李锦某是未成年少女,却仍然产生了强奸的故意。他利用李锦某醉酒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具有明显的恶意和预谋。
客观上,罗某寿实施了强奸行为,并导致了李锦某怀孕这一严重后果。因此,罗某寿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在量刑方面,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了罗某寿的犯罪情节、手段、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罗某寿奸淫幼女并致其怀孕,造成了幼女身心受损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然而,鉴于罗某寿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予以了从轻、从宽处理。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罗某寿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罗某寿不服,上诉提出:
1,李锦某怀孕是罗某寿所致全凭推测,没有确凿证据。鉴定意见及说明均不能证明李锦某怀孕与罗某寿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罗某寿与李锦某确实发生过性关系,但罗某寿离开后仍有两男一女同居一室至天明,按照原审认定李锦某处于醉酒状态,不排除当天另有隐情,也不能排除案发后李锦某再次发生性行为致孕的可能。
因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和有利于罗某寿的原则,不应认定罗某寿致李锦某怀孕。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二审法院认为,罗某寿的这些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因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罗某寿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