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司机免费带两个乘客从十堰回襄阳路上,其中一名乘客突然说拉肚子,憋不住了,司机听到,赶紧将车停在了路边。结果乘客一边打电话一边下车,跨越阻挡墙,摔死了。事发后,乘客家属将司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说,高速上不能停车,司机违章停车导致乘客死亡,判令司机赔偿对方28万余元。司机感觉很冤,他是摔死的,又不是被车撞到,为什么要自己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陆某在樊城经营了一家超市,生意不错,做建筑行业的初中同学宋某看到,提出他想和陆某合伙经营一家超市,他负责投资,路某负责运营。 路某见老同学愿意投钱,眼睛一亮,当即表示同意,但这次不比之前小打小闹,需要做好市场调研。 5月3日下午,宋某的车因后轮胎鼓包,送往4S店进行维修,男子丁某驾驶其小轿车,载宋某和路某两人前往十堰市。 途中,丁某联系其负责装修设计的大学老师方某,邀请方某帮忙参谋装修事宜。 当日18时许,三人到达十堰后,和方某一起参观了两家大超市,并于20时许前往某饭店吃饭。 晚上22点,几人吃完饭,丁某驾车载宋某、路某二人返回襄阳。 23点30分,车辆行驶至某大桥附近,路某突然说要上厕所,他憋不住了,让丁某靠边停车。 丁某想着晚上没事,不会有交警查,便将靠边停车。 路某在丁某把车停好后,一边下车一边打电话,丁某和宋某在路某下车后不久,也下车准备小便,谁曾想到,两人下车后竟没有看到路某! 后来,两人在桥下看到了倒地的路翔,其死亡原因为高坠。 路某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宋某和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92万余元,法院会怎么判? 本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丁某意见: 1、我是做装修的,宋某计划在襄阳开一家超市,遂找到我,想让我负责外围装修。我之前并不认识路某,5月3日,宋某邀请我、路某一起去十堰考察超市项目。 因为我大学老师方某就在十堰,他是做商业空间设计和策划,当天我提议邀请方某一起帮忙参考一下,同时想着如果宋某觉得我老师方某设计的方案不错,说不准还能催成双方合作。 这次前往十堰考察,我出车出人又出力,纯属帮忙,不是受益方也不是组织者。 (丁某的意思是,他不是活动的组织者,而且是无偿劳动,不用对陆某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2、晚饭是我老师方某请客,宋某、路某、方某三人喝酒,路某大概只喝了2两酒左右,没有醉酒,我师母拍摄的视频显示,路某当时说话口齿清晰,表达清楚,意识清醒,没有达到神志不清醉酒状态。 (丁某的意思是,陆某没有喝醉,他也不是同桌饮酒的人,不用对陆某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3、快到服务区的时候,我提醒宋某与路某,问他们是否需要上厕所,两人都没有回复,刚过服务区不久,路某突然说他肚子疼,憋不住了。 这种事情,谁也无法预料与控制,所以我在路某的催促下,特意选择一个道路笔直,没有视线障碍的路段停靠在应急车道,并且打开了双闪,符合驾驶车辆操作规范。 (丁某的意思是,他遇到了紧急情况,这种状况可以停车)。 宋某意见: 当天晚上路某喝得最少,只喝了大概2两,吃完饭后,路某保持着清醒状态,并不存在“有过量饮酒的行为”。 返程途中,路某突然要求丁某停车解决内急,事发时是晚上11点多钟,没有路灯,我因为喝了酒,在车上昏昏欲睡,并不知道车辆所停位置是桥上,也不存在“劝阻驾驶员违法停车”的问题。 法律不能苛求同行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意见: 陆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陆某在明知自己饮酒后,并非处于完全清醒的状态下,仍然选择在夜晚11点多天色漆黑、视线模糊、周遭环境不明时,在高速公路上要求下车去上厕所。 而且陆某下车过程中,仍在接打电话,没有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脚下状况,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路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丁某应当预见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厕所可能存在危险,且在路某饮酒后的情况下,对路某疏于照看,丁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宋某不用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鉴于丁某系无偿搭载陆某,酌定丁某承担20%的责任(次要责任一般是承担30%的责任),赔偿陆某驾驶28万余元。
给他打电话的那个人也要赔偿
法律判的可笑走入一个误区,我觉得2万安慰都不错了。每个人都也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是成人。死活是命,不要拖累任何人为你负责。
真的是好心惹一身骚
傻逼的判决,正在摧残社会道德底线,这是逼着你冷漠不要当好人呀!
丁某亏死了
都是成年人,一点担当也没有,不知道是谁开头的。家属也太不是人了。凭啥给赔偿,自己不小心,摔死,作为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放屁,自杀跟别人无关!
这就是为啥现在人情越来越冷淡的因素之一吧!这种无偿的帮助也能惹来一身骚!!如果文中所言的是全部的事实,那遇到和见到这种倒霉事的人,再也不可能去给予非经济共同体的人类似(方便)帮助了——自己车只能载自己家人!
踏马的成年人了都,道德的沦丧与败坏就是这样来的
在国内,好人好事?那是给自己找事。
我就想知道,有没有把屎摔出来[抠鼻]
有点胡扯吧,急着如厕还有心思打电话?
法官乱判,只是为了照顾死者家属情绪,又是死者为大的思想作祟
司机在服务怎么也要停一下他们自然会下车了,这个事情本来可以避免,我开车的话不管什么情况1个多小时肯定去服务区停一下
告高速路桥公司,无警示牌
若果名叫路翔,只能说生死有命!
这也不怪现在社会的冷漠。全是这样的事造成的。
告高速公路,为什么会有桥
死人都能挣钱!
如果某人从高楼跳下自杀,法官会判开发商把楼建得太高吗?
判的冤枉
都倒霉
这种法官怎么当的?应该下课
吓求判
为什么会这么判?
不必慈悲心肠,载人得不偿失
司机随便停车,肯定是有小部分责任了。
这些家属想钱想疯了,迟早幸家富贵
不要赚这种小钱,真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