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男子和同村女子订婚后住到一起,期间,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男子认为女子娇生惯养,不会过日子5个月后提出退婚,并要求女方退回全部彩礼68888元。女子认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近半年,男方先提出退婚,彩礼可以不退。男子坚持认为,给付女方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婚都不结了,理所当然要退彩礼。双方协商无果后,男子将女友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吉祥昨晚又和女友付玉吵了一架,两人谁都不让谁,第二天一早,付玉直接回了娘家。
吉祥气的早饭都没吃,这还没结婚,动不动就往娘家跑,以后这日子咋过?
如果这样,倒还不如趁没领证,干脆两拉倒,谁也别耽误谁。
吉祥联系了付玉,让她回来商量退婚的事。
付玉直接懵了,两人吵架也不能只怨自己,虽然已经举办了订婚宴,但还没正式结婚。
吉祥作为男朋友,不知道哄女友高兴,还经常对自己指手画脚,让干这干那。
回娘家只是吓唬他一下,想让他知道珍惜,没想到,吉祥直接退婚。
还没结婚就被退婚,这事可够丢人的,村里人咋看自己?
被男方退婚,是很难堪的事,恐怕以后自己再找对象都不容易。
开始付玉还以为吉祥是开玩笑,想让她乖乖的自己回去。
付玉没当真,还撂下狠话:“退婚就退婚,谁怕谁!”
吉祥也不含糊,直接找到付玉,让她把68888的彩礼退回来。
付玉一看吉祥玩起了真格的,也不干了,两人都住一起快半年了,还要把彩礼要回去,那不是白嫖吗!
吉祥和付玉是一个村的,虽然住的不太远,但两人并不熟悉。
成年后,两人分别在不同的地方上学、打工,几乎没再见过面。
两人年龄都不小了,双方父母都急的不行,恰巧有亲戚做介绍人撮合两人的婚事。
双方父母首先相中了对方家的孩子,两家知根知底,都是勤劳能干的人家,两亲家看对眼了。
等到吉祥和付玉相亲时,两人也看好对方,吉祥觉得付玉温柔大方,长相也是自己喜欢的类型。
付玉发现,吉祥要身高有身高,要学历有学历,还长得帅,打心眼儿里就喜欢。
主要两人是一个村的,婆家娘家离得近,以后有个大事小情的还能相互帮忙。
吉祥和付玉谈起了恋爱,热恋期间,怎么看对方都是优点,几个月后,他们被双方父母催婚。
按照当地习俗,男方要办一个订婚仪式,宴请亲朋好友,见证双方缔结姻缘,并交付彩礼。
吉祥的父母,为女方准备了丰厚的彩礼68888元,非常隆重的举办了订婚宴。
从那以后,付玉便和吉祥住到了一起,两人开始共同生活。
谈恋爱期间,两人柔情蜜意付出的是热情,而真正生活到一起,那才是过日子。
当恋爱的新鲜感褪去后,双方的缺点都暴露在对方面前。
吉祥比较贪玩,又有点大男子注意,喜欢指使付玉干这干那。
而付玉从小到大父母受宠爱,她不想工作,也不想当个家庭主妇,收拾家务做饭,最喜欢的就是在网上买买买。
她也不喜欢男友对自己大呼小叫,想让吉祥对她温柔一点。
两个年轻人的性格格格不入,但他们不知道怎样磨合,一言不合就吵闹。
而且谁也不肯让步,时间一长,伤了感情,在一次吵架后付玉回了娘家。
付玉以为,吉祥会和从前一样来接他,再当着父母的面做个保证,赚足了面子才回去。
这样的日子吉祥不想过了,他想放弃这段感情,提出了退婚。
双方父母认为,两人之间没有原则性的矛盾,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找介绍人从中说和。
但吉祥似乎铁了心,谁说都不听,婚必须退
付玉毕竟是女孩子,两人又同村,被男方退婚,好说不好听,面子上过不去。
吉祥不但先提出退婚,还让付玉必须把68888的彩礼全部退回。
付玉羞愤难当,气的当时就哭了,两人共同生活吃亏的是女人,反被要求退回全部彩礼,这不是欺负人吗!
果然自己看走了眼,吉祥就是一个没有担当,不负责任的男人,彩礼我就是不退!
吉祥认为,他们家给付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在婚不结了,彩礼就应该悉数退回。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即将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退还不是绝对的必须退还,或者是不予退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虽然吉祥和付玉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
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彩礼退还的具体数额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确保判决结果公平合理。
法院考虑到,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履行婚约,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在订婚宴后,已共同生活将近半年,双方结婚的目的没有达到。
考虑到女方在男方家共同生活,且共同承担了生活费用。
最终判决,付玉返还吉祥5万元彩礼。
(案例来自:环球网)
(文中人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