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针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细则》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使管理职权,通过行政管理、专项检查、职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
对于职工的投诉举报同时符合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提供的书面材料充分、真实、有效等条件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开展初步调查。经初步调查,证实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经政策宣传,说服教育等方式指出后,已及时改正的,应终止调查;情节轻微但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报请立案调查。
对于职工的投诉举报单位已注销或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的;投诉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以及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职责范围的可告知理由、不予受理,并出具《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责令限期改正
《细则》指出,对报请立案调查的案件,原则上应启动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研判案情,形成初步意见建议,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案决策使用。
立案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指定调查人员正式进行调查取证,在初步调查、核清相关调查情况的基础上,可对相关材料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核实其他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建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在10日内提出《调查终结报告》。
在立案调查期间,对存在违法行为且未改正的当事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责令限期改正。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当出具并送达《限期办理告知书》,责令限期办理;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出具并送达《限期缴存告知书》,责令限期缴存,告知单位计算方式、金额及补缴方式;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所贷金额。
逾期未改正单位应接受行政处理、行政处罚
《细则》明确,对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改正的单位,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形成行政处罚意见。对责令限期缴存逾期未改正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履行催告程序,向单位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督促单位按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先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中心提出申请,过期视为放弃权利。自立案之日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查人员可申请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于15日内将罚款缴存到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收据使用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经催告程序后,当事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催告程序后,当事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缴存款项,按照规定划转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后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行为接受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以规范执法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门户网站及相关信用信息网站对行政执法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龚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