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江苏泰兴,一18岁小伙花6100元购买了一台6手电动车后,在充电过程中不幸被炸身亡。事后,前6位车主及维修店主被告上法院进行索赔”,法院:“一个都跑不了,都得担责!
(来源:江苏城市) 事发12天前,18岁的少年张浩,偶然间某在某二手平台上看到一辆电动车,感觉价格合适,外观也还不错。经过一番考虑,他决定买下这辆已经转手多次的电动车。 张浩把车骑回家,满心欢喜地向家人展示自己的“新座驾”。然而,谁也没想到,一场灾难正在悄悄逼近。 12天后的一个深夜,张浩一家人都在熟睡中。
突然,一阵“滋滋”的声音从房间外传来。最先被吵醒的是张浩的外公李大爷。李大爷迷迷糊糊地起身,顺着声音找去,发现声音竟然来自正在充电的电动车电瓶。
李大爷心里一紧,便赶紧拔掉了充电器,但此时电动车滋滋的声音却并未停止。 “老婆子,快醒醒,这电动车好像不对劲。”李大爷赶紧叫醒老伴。 就在这时,张浩也被声音吵醒了。他睡眼惺忪地走过来,疑惑地问:“外公,怎么了?” 李大爷皱着眉头说:“这电瓶不知道咋回事,一直在响。” 张浩凑近一看,还没等他反应过来,电瓶突然发生爆炸。巨大的冲击力让张浩瞬间倒地,火焰迅速蔓延开来。李大爷和老伴吓得惊慌失措。 “快,快打119!”李大爷大喊。 消防队员很快赶到现场,奋力将火势扑灭。
而张浩却因受伤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医生看着张浩的病历,表情十分凝重:全身多处烧伤,三度烧伤、二度烧伤,累计体表90%以上的烧伤,还有呼吸道烧伤。张浩入院后就陷入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 两天后,张浩在转院的120车上不幸去世。
消防部门经过调查,出具的认定书显示,火灾原因排除遗留火种、雷击和外来火源,不排除是电池故障。 后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这辆涉案电动车竟然已经被转卖了6次,而张浩正是第七个买主,而且这辆车还进行了非法改装。 警察随后找到了第一个车主陈某,据陈某表示,这是他当时在一家维修店买的正规品牌车,后来委托店主孙某又将电动车了进行全面改装。
车辆的电池也由此前的铅酸电池换成了锂电池。 而后,悲痛欲绝的张浩家人决定为孩子讨个说法,他们将6名卖家和维修店店主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各被告纷纷辩解。 卖家甲说:“我卖的时候好好的,谁知道会出这事。” 卖家乙也附和道:“对啊,我也是无辜的。” 维修店店主孙某则大声说:“我只是按照客户要求改装,这不能怪我。” 总之,他们都认为自己不是责任人,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年轻且鲜活的生命就此消逝,让人不由得扼腕叹息。但事故发生的背后,定有其人或物的原因,对于相关责任人,应当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那么,从法律来讲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虽然本案主要涉及7个主体,但简单分类,总共分为三类,即生产者、改装者及销售者。
首先对于生产者、改装者而言,《产品质量法》第41条及《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排除电池故障,该电动车经非法改装,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缺陷产品。
因产品缺陷造成了张浩的死亡,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销售者而言,《产品质量法》第42条同样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6名卖家,在转卖电动车过程中,未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且无法明确产品缺陷与自身无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名卖家及改装者以“爆炸原因不明,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来进行抗辩的说法,无法得到支持!
对于张浩本人而言,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明知车辆几经转手,还依然购入使用。
而且其将该电动车放在客厅充电,在电动车起火后又未能处置妥当,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其本人存在过错,同样需要自行负担部分责任。
那么最终,经院方审理认定,由张浩本人承担60%的责任,剩余40%的赔偿责任,则应由6名卖家及改装者连带承担。
悲剧的发生,定然有诸多值得反思之处。 首先,二手交易平台对交易物品监管存有漏洞,未严格审核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确保来源合法且有无非法改装。
同时,维修店店主为了利益而非法改装,已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
此外,张浩购买二手电动车时未充分考虑安全性且未全面检查,在家中客厅充电也未遵循安全规范。
总之,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都应增强安全意识,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