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一个15岁的小女孩,在某医院产下一个男婴后,找到医生:“我不想要这个孩子。”随后医生介绍了一对没有孩子的夫妻,夫妻付了68000元将孩子抱走,然而,15岁女孩只通过中间人收到了41000元。事发后,检察院以涉事医生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来源:津云) 王某是某医院产科的主任医师,也就是她,介绍了一对没有孩子的夫妻给15岁的女孩。 王某说,女孩其实早就有孩子了,只是冬天穿得多,看不出来,到了四月份才发现。 女孩的母亲得知后,当即表示不能要孩子,找到男方家里,男方人家都不开门,双方都不想要孩子。 原来,女孩的前男友犯下了故意杀人罪,事情败露,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侦办。 既然如此,女孩为什么又生下了孩子呢? 有人说,是因为胎儿月份太大了,打胎以后胎儿也是存活的。医生不忍心将其扔垃圾桶死掉,就帮忙介绍了想要孩子的人认识。 “医院‘正好’有一对夫妻做试管,两次都没成。”
王某的说法是,“我就介绍了他们两个认识一下,其他情况一概不知道,就是因为这个才受到的牵连嘛”。 王某表示,具体交易她没有参与,不清楚是直接收养,还是金钱交易,为什么收养孩子的夫妻付了68000元,到了女孩手里就只有41000元了呢? 按照王某说的,她没有参与,钱又去了哪里? 这时候,出现了一个医院的清洁工,该清洁工平时会帮助需要孩子的夫妻,介绍孩子牟利,据说钱被清洁工收了。
而这个清洁工后面,可能有一个黑色的产业链! 法律怎么看待这事?王某真的什么都不知道吗? 首先,《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这意味着,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行为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而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牟利这事,可以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注意,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本案表面看上好像是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实际上68000元的价格,已经远远超过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范畴,应该认定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其次,假设都是清洁工做的,清洁工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居中介绍行为,涉及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即明知他人抱持出卖目的进行儿童贩售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参与居间介绍,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拐卖儿童罪责。 如果是清洁工介绍的,应该将清洁工视为在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发挥着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按照拐卖儿童罪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刑罚的处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如果该清洁工介绍了三个以上的买家,应该按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基础,减轻处罚。 如果只是介绍了这一个,应该按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基础,减轻处罚。 再次,这件事情有个疑问,该清洁工要是有这么厉害,一单挣几万块,还会做清洁的活吗?她一个人做得了这事吗? 而且清洁工出来后,这事情变得很有意思! 媒体在问清洁工时,清洁工说,“一直通过医生王某在介绍孩子”。 当然,医生王某不认可,她在胡说呢! 事情的真相如何,我们不是亲历者,只能让子弹飞一会,看看后面有什么结果。对于王某陈述“其他情况一概不知道,她是受到牵连”,我们也不多做评价。 最后,关于此事,有网友认为,原生父母有难言之隐不能好好抚养孩子的,双方自愿同意的,这个和拐卖孩子还是区别很大,为孩子找个好家庭也算是积德行善。 也有不同意见说,很多拐卖孩子的人,都在用这个借口在掩盖“拐卖儿童”的事情,罪大恶极地人贩子余华英不也说,她“挽救”了很多家庭吗?
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旦变得模糊不清,就会有很多有心之人,打着“善意”的幌子,干着罪大恶极的事情。 您怎么看?
当年,我们村有家生了双胞胎儿子的,生下来后医院说另一个没活下来,丢了,而那家人说都没见到尸体
同学们啊!这钱💰真好使啊!为了钱$_$天使👼🏻变恶魔👿呀,但也🈶恶魔👿变天使👼🏻的呀,虽然不多,但要相信这一定是恶魔👿灵魂的改变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