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律援助的对象要求女律师出来"坐坐聊聊"遭拒,后又到司法局投诉,再到法院起诉,

慕梅说趣社会事件 2025-01-03 14:22:49

被法律援助的对象要求女律师出来"坐坐聊聊"遭拒,后又到司法局投诉,再到法院起诉,这起案件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海口市某区郭某添加了女律师王某的微信,聊天中告知说自己有个劳动案件,需要和王某出来坐坐聊聊。王某拒绝。 郭某确有案件在诉讼中,而且向某区司法局申请了法律援助,此后,郭某向司法局提出变更援助律师的要求,司法局随后指派王某办理该司法援助案件,郭某再次约王某出来谈事,王某则要求郭某到律师事务所谈。 王某将情况向司法局反映,并表示希望拒绝继续为郭某提供法律援助。 几日后,某区司法局作出终止王某对郭某的法律援助公函,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为郭某提供援助。 2022年12月,市司法局收到举报信,郭某对多名法律工作者投诉举报,其中就包括对王某的投诉,还提出如果王某赔偿其5000元,则考虑撤回投诉 。 2023年1月,市司法局书面答复,认为王某拒绝援助理由合理,不构成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郭某不服市司法局的答复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 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 1、答复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47条规定,受援助人有配合协助义务,郭某要求王某出去见面,王某考虑到人身安全拒绝并无不当,而且此事王某也告知司法局,司法局也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该案,并未影响郭某的权利。 2、法律援助人员向行政机关提出终止援助申请被批准的,又一年我想吐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延伸】 1、法律援助义务并非无限扩大,受援人也不可能随心所欲,想怎样就怎样,律师有自己的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2、法律援助资格的审查应该严格把握,有些案件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因为当事人"闹",就给予援助,这种风气助长不得。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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