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的机会都没了!江苏苏州,男子路过酒店储藏室时,发现里面有很多矿泉水,遂顺走一

小记聊社会 2025-01-03 17:23:42

后悔的机会都没了!江苏苏州,男子路过酒店储藏室时,发现里面有很多矿泉水,遂顺走一瓶水,给了晨跑回来的儿子喝。万万没想到,儿子喝完后腹痛难忍,紧急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调查发现,男子拿的水,是用矿泉水瓶装的除锈剂。事后,男子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抚恤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0万。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刘继飞60多岁,共育有一儿一女。儿女也算是争气,只要有时间,就带着刘继飞出去旅游。

事发时,刘继飞与儿子、儿媳以及女儿来到江苏旅游。小刘有晨跑的习惯,即便是在外旅游期间,6点多钟就出去晨跑了。

刘继飞闲来无事,在酒店走廊里溜达,这个时候正好是酒店保洁开始打扫卫生的时间。刘继飞与保洁闲聊了几句,经过一间储藏室时,刘继飞发现里面有几瓶矿泉水。

想到儿子晨跑结束后需要喝水,而酒店房间里的一瓶水,可是比外面的会好几块钱。于是刘继飞趁着保洁不注意,溜进储藏室中顺走一瓶矿泉水。

等儿子回来之后,刘继飞贴心的把瓶盖打开,将水递给小刘。小刘没有多想,接过来就咕咚咕咚两口。

可是刚喝几口,小刘就觉察到不对劲,说是这水喝了怎么火辣辣的?没一会的功夫,小刘就腹痛难忍,后被紧急送往医院。

遗憾的是,小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警方调查发现,刘继飞顺走的那瓶水,根本就不是所谓的矿泉水,而是用矿泉水瓶装的除锈剂。这种除锈剂无色无味,不过具有强腐蚀性的特点。

刘继飞接受不了现实,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60万,并提出以下理由:

刘继飞一家办理了入住手续,在入住期间,酒店作为经营者,应该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为保洁人员用矿泉水瓶装除锈剂,且没有任何标识,证明酒店在管理上存在严重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抚慰金。

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小刘的死就是因为喝了除锈剂,故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酒店方面,是否应该为小刘的死买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刘继飞未经允许进入酒店储藏室,误将装有除锈剂的液体交给小刘,是导致小刘死亡的主要原因。

且在储藏室门上,酒店贴有明显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故刘继飞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酒店方面疏于管理,对于特殊性液体没有做明显的标识,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酒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小刘家属29万元。驳回刘继飞的其他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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