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心了!”山东,一23岁男子遭到30多岁离异女房东骚扰,不仅给他发去黄色视频,还威胁其如果不陪睡就不退2000住房押金,最后,男子不堪其扰,将对方的种种“恶行”进行曝光,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世界闽南人) 一年前,23岁的男子陈先生在当地为了工作和生活便利,从一位房东手中承租了一间房屋。 房东是一位三十多岁离异的女子。 租房之初,陈先生与该女子签订了正规的租赁合同,随后便向对方转去了2000 元押金,一切看似正常。 然而,不久后,该女子便开始频繁地找陈先生聊天。起初只是一些日常的问候和无关痛痒的问题,比如询问陈先生工作忙不忙之类。 但渐渐地,话题开始转向陈先生的私生活。陈先生一开始只觉得有些不自在,但考虑到女子比自己年长许多,也没往深处想,只是礼貌性地偶尔敷衍回复着。 可谁能想到,这女子聊天的尺度竟越来越大。 有一天,陈先生竟收到对方的信息:“弟弟,姐姐可喜欢你了,跟姐姐在一起能让你体验不一样的快乐……” 接着又发来一条:“你有多久没和女孩子亲密接触了……” 陈先生看到这些难以直视的话语,震惊得瞪大了眼睛,他完全无法理解这些话怎么会从一个看上去跟正经的房东嘴里说出来。 陈先生实在无法忍受,最终决定退租。 没曾想,女子见陈先生想逃,索性摊牌直接告诉他,退租可以,但他必须陪自己一晚上,否则就别想拿回去2000元押金。 陈先生无奈,他陷入了纠结之中,一方面不想让自己陷入这种不道德的交易,另一方面又心疼那 2000 元押金。 经过一番思索后,陈先生最终选择在网上曝光这位女房东,希望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迷途知返。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这女房东的行为实在太过分了,明明人家不愿,还想用押金来进行威胁,霸王硬上弓,岂有此理!” 也有人表示,“这男子身在福中不知福!” 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女房东的行为首先构成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女房东通过发送带有性暗示的文字内容,如“姐姐就是喜欢你,能让你舒服”“等言语,这些内容明显带有性暗示且违背了陈先生的意愿,符合性骚扰在言语方面的表现形式,侵犯了陈先生的人格权中的性自主权。 对于陈先生而言,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女房东向陈先生发送带有性暗示的言语,多次发送且在陈先生表现出不适后仍不收敛,对陈先生心理造成负面影响,干扰了他的正常生活,使其不得不选择退租。 综合来看,女房东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多次发送淫秽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 至于女房东拒退房屋押金,也已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租客陈先生在退租后,有权要求女房东退还押金。 根据租赁合同,租客在退房时,只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房东就应当退还押金。 而女房东以不正当理由拒绝退还押金,侵犯了陈先生的财产权。陈先生可以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的来看,感情本是你情我愿的事,女房东突破道德底线,一厢情愿地对租客陈先生进行性骚扰,最终只能自食其果。 总之,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无论男女,在遇到“性骚扰”时,都要勇敢地说“不”,并运用法律手段来加以维护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关注@贤哥说法 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